灵环辐许准字〔2026〕4号
准予辐射安全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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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于2026年1月26日提出的关于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我分局已受理。你单位注册地址为**省**市尹喜路与五龙路交叉口东南角1幢1层110号,法定代表人莫君杰。经审查,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辐射安全许可。
2026年2月3日
抄送:市**局、市卫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