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中心(第一期:实训设备及软件采购)(原“****智能储备****学院(第一期)”)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0-1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亭林镇林宝路39号8幢230室
被投诉人 1 :****
地址:**市**塘区鹏飞路15号
被投诉人 2 :****
地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凯旋路16****集团****基地**大厦十八层1801-1803、1805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
投诉事项1、2、3、4:中标产品不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涉嫌虚假应标,损害采购人利益。
投诉事项5: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需求,涉嫌虚假应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5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5。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2、3、4部分成立。
(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责任。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厅
2026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