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建年产280万套电梯部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扩建年产280万套电梯部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出具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项目名称
扩建年产280万套电梯部件项目
二、建设地点
****开发区
三、建设单位
****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五、项目概况
****扩建年产280万套电梯部****经济开发区产城新区,项目依托在现有的E#厂房,新增曳引机自动化总装线一条、清洗喷漆固化线一条(水性漆)以及轿门轿壁系列设备。项目扩建完成后,可形成年产280万套电梯部件的生产能力。
****工信局备案。项目代码:****。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内容 要素 | 排放口(编号、名称)/污染源 | 污染物项目 | 环境保护措施 | 执行标准 | ||||||||||||||||||||||||||||||||||||||
| 大气环境 | DA003排气筒 | 颗粒物、非甲烷总烃 | 本项目清洗、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汇同经密闭负压收集的喷漆、固化废气一同接入1套“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 | ||||||||||||||||||||||||||||||||||||||
| DA004排气筒 | 颗粒物 | 本项目激光切割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自带的除尘系统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4)排放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
| 生产车间 | 颗粒物、非甲烷总烃 | 未收集到的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
| 厂区内 | 非甲烷总烃 | / | 《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 | |||||||||||||||||||||||||||||||||||||||
| 地表水环境 | / | / | / | / | ||||||||||||||||||||||||||||||||||||||
| 声环境 | 设备运行噪声 | 噪声 | 采取消声、减震、隔声等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 ||||||||||||||||||||||||||||||||||||||
| 电磁辐射 | / | / | / | / | ||||||||||||||||||||||||||||||||||||||
| 固体废物 | 固体废物的产生情况及处置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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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 本项目喷漆房设置重点防渗,防渗混凝土+环氧树脂地坪,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10cm/s,建议建设单位在做了地面硬化的基础上刷涂环氧树脂漆,使其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10cm/s;其他区域要求等效粘土防渗层Mb≥1.5m,渗透系数K≤10-7cm/s。经现场勘察,现有危废暂存间、危化品库防渗防漏措施良好,本项目不会对地下水及土壤产生污染。 | |||||||||||||||||||||||||||||||||||||||||
| 生态保护措施 | 无 | |||||||||||||||||||||||||||||||||||||||||
| 环境风险 防范措施 | 加强贮存、运输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建立专门的环保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通过技能培训,承担环保工作; 风险物质操作岗位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岗前专业技能和安全培训,做到懂得本岗位的消防措施。 | |||||||||||||||||||||||||||||||||||||||||
| 其他环境 管理要求 | 1、排污许可 本项目属于C3435电梯、自动扶梯及升降机制造。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本项目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表中的“二十九、通用设备制造业”中的“83物料搬运设备制造343”,故本项目的排污许可填报“管理类别”应为“登记管理”。企业应在实际排污前申领排污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规范化设置排污口;按照《****生态环境厅关于统筹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皖环发〔2021〕7号)等要求,加强排污许可证申领后的日常执行管理。 (1)排污口管理: 建设单位应在各排污口处设立较明显的排污口标志牌,其上应注明主要排放污染物的名称以警示周围群众; 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国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的有关内容,由环保主管部门签发登记证; 规范化排污口的有关设置属环保设施,建设单位必须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如果需要变更的必须报环境监察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排污口的情况,如:排污口的性质、编号,排污口的位置;主要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规律、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等进行建档管理,并报送环保主管部门备案。 (2)台账的管理: 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和有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3)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保证各排污口的正常运行; (4)对各项环保设施操作、维护定量考核,建立环保设施运行档案; (5)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 |||||||||||||||||||||||||||||||||||||||||
七、公众参与情况
1、我局在受理本项目环评文件后,****政府网上公开了环评文件全本,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八、相关文件
1、环评委托书;
2、****工信局:备案文件;
3、**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容量核定表
九、听证权力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十、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中心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0550-****069 0550-****169
电子邮箱:****@163.com
通讯地址:**市**大道人防大楼B****中心环保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