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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双****执法局 联系电话: 0883-****690 公示时间:2026年2月3日 | ||||||||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执法机构 名称 | 处罚决**期 |
| 1 | 双综罚决字〔2025〕第0073号 | 康*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康*秀 | 2025年10月31日14时50分,在双江自治县勐勐镇北回归大道43-1(甜**),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摆放有苹果、柿子、橘子、甘蔗、葡萄、火龙果等水果及遮阳伞3把,水果摆放占用面积共5.88平方米的行为。 |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适用条件轻微:占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具体标准: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 1.责令限期改正;2.处罚款人民币750.00元(大写:柒佰伍拾元整)。 | 双****执法局 | 2026/1/30 |
| 2 | **罚决字〔2025〕第0074号 | 黄*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黄*强 | 2025年10月31日15时45分,在双江自治县勐勐镇北回归大道45号1-6(保*水果超市),在其店门前的城市道路上擅自摆放有苹果、柿子、橘子、甘蔗、葡萄、猕猴桃等水果及遮阳伞2把,占用城市道路面积共9.775平方米的行为。 |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适用条件轻微:占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具体标准: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 1.责令限期改正;2.处罚款人民币750.00元(大写:柒佰伍拾元整)。 | 双****执法局 | 2026/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