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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承办**省健康产业发展大会会务服务采购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5年12月8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公司 | ||||
| 地址:**市**区科学大道101号2024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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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2025年12月31日(寄出日期),******公司(以下简称“沃库公司”或者“投诉人”****机关邮寄《投诉书》,提出投诉。本机关1月4日收到《投诉书》,本机关经审查,1月5****公司发出《补正通知书》;1月12日,****公司补正材料,并依法受理。1月13日制作《投诉答复通知书》,并于1月13日和1月20日分别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和成交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采购人、代理机构于1月19日、成交人于1月27****机关提供了答复材料并提供了有关证据。本机关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查,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已经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综合评分办法中的技术标评审分值内的“量化标准描述”存在未进行客观量化标准,导致评审结果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违背了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需量化的规定。投诉事项2: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提出的采购需求内容不明确、不完整,所提供的采购内容描述模糊笼统,不符合采购需求清楚明了、表述规范的要求。投诉事项3: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提出的质疑事项未作出答复。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规定,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和3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 ||||
| 2026年2月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