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项目名称:********园区田径场及篮球场维修
原项目编号:2026DFAGZ00092
原公告日期:2026-01-26
********园区田径场及篮球场维修答疑澄清(一)
各投标人:
我公司现对********园区田径场及篮球场维修(招标项目编号:****)招标文件做出如下答疑澄清。此次答疑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答疑澄清与招标文件不同之处,按本次答疑澄清内容执行。
1、问题:根据招标文件66页评审标准”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过市级及以****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市级及以上优秀施工企业或优秀企业性质奖项的(奖项名称可以存在一定差异),每个得2分,本小项满分4请,问我公司提供“2024年度**建筑装饰行业先进企业”、“2024年度**市建筑业行业内突出贡献企业”是否认可
答:予以认可,市级及以上优秀施工企业或行业优秀企业性质奖项的(奖项名称可以存在一定差异)予以认可。
2、招标文件对业绩的要求: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750万元运动场施工(或维修改造)业绩(须含塑胶跑道、草坪)。
理由:1:该条款对业绩要求过高,近五年要求企业有3个750万运动场业绩,**省内满足的区区可数,理由:运动场属于体量较小的专业性项目,每年全省招标的大于500万运动场施工(或维修改造)业绩的项目少之又少。同时业绩又特别要求须含塑胶跑道、草坪,这样满足条件有的业绩符合但有可能存在以下情况:
1:业绩金额满足,但合同内容仅含塑胶跑道或者人造草坪
2:业绩金额满足,实际有塑胶跑道和人造草坪,但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只体现运动场主项,没有具体里面详细的分项**塑胶跑道和人造草坪,开具业主证明需要业主盖章,业主单位规定情况不一,盖章未必允许。
建议修改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投标人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500万元运动场施工(或维修改造)业绩(须含运动场)。
答:不予修改。
3、投标人业绩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 750 万元运动场施工(或维修改造)业绩(须含塑胶跑道、草坪)。
为维护招标标公平公正,保障潜在投标人利益,请问施工总承包业绩中包含的运动场施工业绩,且满足评审要素的(如时间、金额等)能付满足招标要求如合同中不能体现评审要素的需提供清单、业主证明等资料。
答: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应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委员会不予认可。
4、场地照明设计方案《体育场灯》中30m高杆8套1500W LED专业体育照明投光灯具招标清单未体现,请明确是否在本招标范围内
答:1500W-LED专业体育照明投光灯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招标人:****
招标代理:****
日期:2026年2月3日
电话:0551-****1496,177****5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