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A类产业园区(天等县)经济循环产业园及基础配套项目——地块二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
广西-崇左-天等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03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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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族自治区A****园区(**县)经济循环产业园及基础配套项目——地块二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行政许可决定书
2026-02-03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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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6年2月3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壮族自治区A****园区(**县)经济循环产业园及基础配套项目——地块二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85公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西南岩溶区水土流失一级防治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林草植被恢复率96%;林草覆盖率3%;表土保护率95%;渣土防护率9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20397.91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应及时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六、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办水保〔2020〕172号、办水保函〔2020〕564号、办水保〔2020〕157号文件要求,对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我局将对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进行约谈追责或实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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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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