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02-03 17:54 |
**市****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和《**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提出的**市漩门湾拓浚扩排工程**湖闸和苔山闸海域使用变更批复如下:
一、省政府于2021年9月18日批准**市漩门湾拓浚扩排工程**湖闸和苔山闸用海,面积3.0751公顷,用海类型为特殊用海中的海岸防护工程用海,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项目用海变更后,用海面积1.8074公顷,其中,主体工程1.5452公顷,施工围堰由1.5299公顷变更为0.2622公顷。此次用海变更不新增用海设施,用海方式不变。用海范围坐标见附件。主体工程用海期限36年(至2061年9月17日止)、施工围堰用海期限3年(至2028年9月17日止);海域使用权自登记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应及时拆除用海施工设施和构筑物,并办理注销登记。
二、用海过程中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海洋生态修复,同时,避免影响其他正常的用海活动。用海期间应接受自然**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定期向****规划局报告使用海域情况。
三、严格按照变更后的界址范围进行用海活动,如用海方案发生变化,应停止施工,将变化情况报****规划局,****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海域。
四、请于收到本文件之日起30日内,到****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五、你单位要严格落实海域使用要求,不得改变用海性质和用途,只用于公共利益,不得进入经营性领域;不得擅自转让或采取产权、股权变更的方式变相转让。
此复。
附件:1.**市****公司**市漩门湾拓浚扩排工程**湖闸和苔山闸用海区界址点坐标(变更后)
2.**市****公司**市漩门湾拓浚扩排工程**湖闸和苔山闸海域使用金核定通知书(变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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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