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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03 17:55 |
瑞****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和《**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提出的**市海塘安澜工程(**大桥至上望段海塘)海域使用变更批复如下:
一、省政府于2024年6月23日批准**市海塘安澜工程(**大桥至上望段海塘)用海,面积8.3258公顷,用海类型为特殊用海中的海岸防护工程用海,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和非透水构筑物。本次对海堤1宗海1.0686公顷进行立体分层设权,用海空间层变更为海床,高程范围从现状海床到镇压层设计顶高程。此次用海变更不新增用海设施,用海方式、用海面积、用海期限不变。用海范围坐标见附件。
二、用海过程中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海洋生态修复,同时,避免影响其他正常的用海活动。用海期间应接受自然**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定期向****规划局报告使用海域情况。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界址范围进行施工作业,如用海方案发生变化,应停止施工,将变化情况报****规划局,****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海域。
四、请于收到本文件之日起30日内,到****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五、你单位要严格落实海域使用要求,不得改变用海性质和用途,只用于公共利益,不得进入经营性领域;不得擅自转让或改变产权、股权变更的方式变相转让。
此复。
附件:瑞****公司**市海塘安澜工程(**大桥至上望段海塘)用海区界址点坐标(变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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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