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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铁****公司34%股权(51500万股股份) | ||
| **** | 监测编号G32025HA****211 | |
| 57702.550137 万元 | 债权金额(万元)||
| 2026-02-03 | 挂牌截止日期2026-03-09 | |
| **铁****公司 | |||
| **市航空港区新港大道与舜英路交叉口大宗商品产业园2号楼4楼 | 所在地区**省/**市 | ||
| 朱庆伟 | |||
| 2018-04-23 | 注册资本(万元)151500.000000人民币 | ||
| 国有控股企业 | 经营规模中型 | ||
| ****公司 | 所属行业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 | ||
| ****0100MA4556UY1X | |||
| 供应链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金融及国家限制类除外);与供应链相关的信息咨询及技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及人才中介服务);物流方案设计;经济信息咨询;国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煤炭、焦炭、钢材、文化用品、有色金属、通讯产品及配件、橡胶制品、化工产品和化工原料(易燃易爆危险品除外)、铁矿石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产品、日用家电设备、家具及室内装饰材料、建筑用材料的批发及零售;销售燃料油、石油制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金属材料、金属制品、沥青(危险化学品除外)、化肥、矿产品、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 |||
| 否 | 内部决策情况股东会决议 | ||
| 24人 | 金融分类|||
| 3 | 股份总数|||
| **** | 34 | ||
| ******集团有限公司 | 33 | ||
| ****集团有限公司 | 33 | ||
| 2024 年 | |||
| 191662.349688 万元 | 17683.461052 万元 | 173978.888636 万元 | |
| 72534.358712 万元 | -304.410327 万元 | -438.726455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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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特****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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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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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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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3126.761776 万元 | 6765.217753 万元 | 166361.544023 万元 | |
| 177.246867 万元 | -7526.022847 万元 | -7603.017527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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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 2026-01-30 | 评估基准日2025-09-30 |
| 57125.6814 | 评估总资产(万元)270192.58 |
| 102175.87 | 净资产(万元)168016.710000 |
| **** | ||
| 914********858692Q | 所在地区**省/**市 | |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否 | |
| **市郑东新区艺慧街11号21层2118室 | 经营规模中型 | |
| ****公司 | 经济类型国****公司(企业) | |
| ****000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柳建民 |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金融分类||
| 董事会决议 | ||
| 34.000000 %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34.000000 % | |
| 省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省 | ||
| **** | 批准文件类型董事会决议 | |
| 2026-01-30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董事会决议〔2026〕1号 | |
| 网络竞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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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否 | ||
| 不涉及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是 | ||
| 是 | |||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
| 5000 万元 | |||
| 交易机构****交易所初审后) | |||
| 挂牌截止日17:00****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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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期支付 | |||
| 受让方于《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将全部交易价款的30%以货币形式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于《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将全部交易价款的70%以货币形式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 |||
| 1、意向受让方应是依法成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不存在失信行为(意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书面查询报告)的证明文件。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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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接受并执行《产权转让方案》《职工安置方案》《产权交易合同》内容。 2、报名时需交纳500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如竞买成功可将保证金抵作交易价款、交易费用,如竞买未成功,且不存在违约情形的,则无息全额退还保证金。由于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1)未能按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竞价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5)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6)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7)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8)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受让方于《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将全部交易价款的30%以货币形式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于《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将全部交易价款的70%以货币形式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4、标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变更之日期间损益由受让方按比例承担或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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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作已完成尽职调查及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相关文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企业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按照现状予以受让,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放弃对转让方任何形式的追索,否则将视为违约。 2、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3、其他需特别说明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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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否 |
| 石先生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0371-****5769 166****1908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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