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敏 联系电话:156XXXX6860
授权代表人:黄炜城 联系电话:191XXXX5109
邮编:541001
地址:**市**区漓江一号安置小区54栋
贵公司通过现场方式递交的关于2026年-2028年**县电子政务外网采购服务项目(****)的质疑函,我中心于2026年1月29日17:00收悉,****公司提出的质疑,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现采购人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将非常规自愿性认证作为评分项,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相适应
具体指向: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第二条第4款第(1)项(第12页)
质疑事项2:评分标准违反法定价格权重规定,涉嫌排斥合理竞争
具体指向: 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第二条第1款"价格分”(第10页)
质疑事项3:技术参数设置具有明显指向性和排他性,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具体指向: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第(一)项“核心交换服务”(第2-3页)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1.暂停本次采购活动,待质疑事项处理完毕后重新启动;
2.修改采购文件,对质疑事项涉及的条款进行修正后重新发布;
3.**投标截止时间,确保供应商有足够时间响应修改后的文件;
4.请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收到本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逾期未复或对答复不满意,我司保留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权利。
三、质疑答复
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意见:
1.质疑人认为“该条款将“创新管理体系认证IS0 56002:2019”作为:评分项,每个认证得3分,满分9分。IS056002:2019是自愿性创新管理体系认证,非国家法定强制性认证,也非电信行业通用认证要求。”,是对认证的误解,除一些特定行业的企业认证,对于类似管理体系的认证均是自愿的。如质疑人拥有的“IS09001、ISO27001”也是自愿性认证,质疑人一方面说“IS0 56002:2019”自愿性认证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一方面说IS09001、ISO27001”自愿性认证可以作为评审因素,自相矛盾。
2.查询“《创新管理体系认证》IS0 56002:2019”的认证条件,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所列的规模条件。
3.本项目实施期限为3年,3年内网络和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电子政务外网技术规范也会随着技术的发展进行修改,融入一些新的技术。这就要求供应商进行技术和服务创新,以满足不断发展的电子政务外网技术。所以“《创新管理体系认证》IS0 56002:2019”与项目的特点和履约有关,不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不合理条件。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2的答复意见:
1.本项目中确实要求供应商提供“核心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安全网关”等货物,但本项目的性质不是要求供应商将上述货物直接提供给采购人,而是将具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技术性能的货物以技术服务的方式提供给采购人,所以本项目的属性为“服务”。
2.招标文件设定的价格分为10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的规定。
3.本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第九条“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的规定,本项目价格分设定为10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3的答复意见:
1.本项目为服务类项目,所有的技术要求是采购人根据实际提出的,符合实际需要,与项目的特点有关。
2.质疑人认为““单台配置≥24个千兆电口,≥8个千兆光口,≥40个万兆光口”和“单张业务卡最大可用物理端口≥52个,整机转发业务物理端口≥416个;”只有主流厂商极个别高端品牌满足,其价格远超预算的合理性”。既然主流厂商的高端品牌满足就不存在“特定的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问题。质疑人并未提供远超预算合理性的事实依据。
3.质疑人认为“核心交换机10G端口在负载100%的情况下每端口功率需要≤2.2W;”和“支持光口保护电路设计,可监测光模块运行状态:”属于特定厂商的私有技术,非行业标准”,并未提供属于私有技术的证明材料,属于质疑的事实依据不足。
4.本项目的所有要求均是实质性要求,招标文件第三章作出明确的规定。“▲”号技术参数是评审因素。并不存在“将非实质性要求作为实质性要求”的情况。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3均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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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