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市****公司
地 址: **市**区**三路30号神冠豪都A幢一单元
法定代表人: 刘光元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189*****819
我公司于2026年1月27日10:20收到本项目采购人(********公司2026年1月24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关于“2026****部队机关及五**现役军人家属、参战立功人员、消防救援人员家属慰问品采购”的质疑函,****公司提出的质疑,我公司受采购人(****)委托,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1: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1:详见附件
质疑事项2: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2: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2:详见附件
质疑事项3: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3: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3:详见附件
质疑事项4: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4: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4:详见附件
质疑事项5: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5: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5:详见附件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详见附件。
三、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的答复
质疑答复1:针对质疑事项“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财政部令87号”答复:《货物采购需求》为春节慰问品采购,除产品需符合基本质量标准外,还对产品的安全性、实用性、适配性、包装合规性(如食品需符合军用慰问品包装规范、行李箱需满足长途运输防损要求)等提出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综合性要求,并非并非仅以 “技术标准统一” 为单一评价维度。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标书代写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故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答复2:贵公司的质疑为有预付款的情况。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根据本项目《政府采购委托单》结合采购人具体要求编制。 本项目为没有预付款安排的合同项目。符合桂财采〔2024〕55 号的要求。
法律依据:《****财政厅****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桂财采〔2024〕55 号,四、****政府采****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速度。“****政府采购资金,对于符合支付条件的项目,预算单位(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预算单位(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对于有预付款安排的合同,鼓励预算单位(采购人)将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至30%以上,不高于合同金额的50%。其中,对中小企业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50%(项目分年度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金额的30%)。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当在合同、担保措施生效及具备实施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规定。
故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答复3:本项目已发布更正公告,已做相应更改。
质疑答复4:(一)针对 “实质性要求与评审办法不衔接” 的答复
事实澄清:招标文件 P8“3.6 实质性要求” 明确 “《货物采购需求》中的‘★’号项及商务要求为实质性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投标无效”,此处的 “负偏离” 指供应商未满足 “★” 号项的核心技术参数和商务要求(如产品规格、质量标准、交付时限等);而 P30 关于 “★3”“★9”“★10” 项的评分规定,是在供应商满足上述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对其提供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的额外加分项,并非对实质性要求的变更。
逻辑关系说明:“投标无效” 的适用情形是供应商未满足实质性要求(如未达到 “★” 号项规定的技术指标);“不予计分” 的适用情形是供应商已满足实质性要求,但未提供额外的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两者适用场景不同,不存在矛盾。该设置既保障了产品质量的底线要求,又鼓励供应商提供更充分的质量证明,符合综合评分法的评审逻辑。
(二)针对 “交付时限与中标通知书领取手续规定不衔接” 的答复
事实澄清:招标文件 P1 “2026 年 2 月 10 日前完成交付使用” 是项目整体交付的最终时限要求;P6 “中标供应商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理中标通知书领取手续” 是中标后的程序性要求,两者不存在时间冲突。
时间逻辑说明:本项目招标流程已预留充足的履约时间,中标通知书领取后,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组织供货的时间完全能够满足 2 月 10 日前交付的要求。该规定既明确了交付底线,又预留了合理的履约流程时间,不存在矛盾。
(三)法律依据说明
上述规定未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所有供应商均适用统一的评审标准和时间要求,不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贵公司的该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答复5:(一)事实澄清
贵公司对 “设计 - 采购分离” 原则的理解存在偏差:
本项目评审办法中的 “行李箱外包装设计方案分”,并非要求供应商提供项目整体设计或前期规范编制成果,而是针对投标产品的外包装设计(如包装材质、图案设计、防护功能等)提出的评审要求,属于产品本身的配套服务范畴,而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所指的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等服务”。
本项目未委托任何供应商参与前期设计工作,所有潜在供应商均处于平等地位,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自主设计外包装方案,不存在 “参与前期设计者无资格投标” 的情形,设计方案分的评审主体合法、依据明确。
(二)法律依据与评审合理性说明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立法目的是防止供应商因参与前期设计而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而本项目的设计方案分是对供应商投标产品外包装适配性、实用性、合规性的评审,所有供应商均可公平竞争,不存在不正当竞争风险。同时,外包装设计直接关系到慰问品的运输防护、节日氛围营造及慰问对象的使用体验,将其纳入评审范围符合项目实际需求,并非 “无实际意义的主观评价项”。
故该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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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3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 扫描件.pdf (1.0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