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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中大道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监理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1、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2、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隆中大道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监理
3、首次公告日期:2026-01-28
4、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
二、更正信息
2、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3、更正内容:磋商文件中:”第四章 评审办法及标准:5.报价评审,5.1报价合理性说明: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最后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变更为:“5.1异常低价审查
5.1.1.审查情形:按照《****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异常低价情形,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本项目适用情形详见以下规定:
(1)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60%的(注:此处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填写范围不得低于50%,最高不得超过65%);
(2)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60%的(注:此处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填写范围不得低于50%,最高不得超过65%);
(3)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0%的(注:此处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填写范围不得低于45%,最高不得超过65%);
(4****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1.2.资料要求: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5.1.3.审查要求: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5.1.4.评审组织:采购人、采购代****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5.1.5.记录及归档: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4、报名开始-截止时间:2026-01-29 00:00:00 至 2026-02-04 23:59:59 标书代写
5、递交文件开始-截止时间:2026-01-29 00:00:00 至 2026-02-10 09:00:00 标书代写
6、开标时间:2026-02-10 09:00:00 标书代写
四、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地 址: **市樊****路7号
联系方式: 0710-****88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 **市高新区**路9号2幢401室
联系方式: 158****433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 话:0710-****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