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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585MA21A1UG0E | 建设单位法人:马洪兴 |
| 向讳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高新区**东路8号 |
| ******塑料汽车零部件及金属汽车零部件项目(第一阶段)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71-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670-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 建设地点: | ******市 ******市 |
| 经度:121.095556 纬度: 31.480278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11-03 |
| 苏环建〔2025〕85第159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585MA21A1UG0E001W |
| 2025-11-09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00 |
| 12 | 运营单位名称:**** |
| ****0585MA21A1UG0E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585MA21A1UG0E | 验收监测单位:**旭凡****公司 |
| ****0585MA25B4FX1J | 竣工时间:2025-11-15 |
| 2025-11-15 | 调试结束时间:2025-11-20 |
| 2025-12-24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1-22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51224qaxNW |
| 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市高新区**东路8号,年产塑料汽车零部件230万件,金属汽车零部件460万件,具体产品方案按《报告表》内容设置。该项目已取得**市数据局项目备案文件(备案证号:太数据投备[2025]521号,项目代码:****)。 | 实际建设情况:建设地点与环评批复一致,第一阶段项目建成后塑料汽车零部件200万件。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塑料汽车零部件230万件,金属汽车零部件460万件 | 实际建设情况:第一阶段项目建成后塑料汽车零部件200万件 |
| 分阶段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塑料汽车零部件生产工艺流程:(1) 干燥:将聚PP、PE、色母等塑料粒子放入干燥机中,干燥机密闭对其进行缓慢搅拌均匀后进行热风干燥,由于干燥温度较低(40-45度),且烘干的主要是水蒸气,这过程中无废气产生。 (2) 注塑成型:通过注塑机自带的模温机预先将模具温度调节至适宜范围,根据产品要求将已经干燥好 的各类塑料粒子放入注塑机中加热使其熔融,注塑机通过电加热升温至200℃,持续加热后熔化的物 料被螺杆用压力从机头挤出至温度已适宜的模具中,得到成型件。模温机的循环冷却水通过冷却模具 间接冷却物料至室温后即得到产品。在开模时会产生一定的废气(G1-1),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由二级 活性炭吸附系统处理,产生少量废活性炭(S1-1),属于危险固废。 (3) 检验:对注塑完成的塑料汽车零部件进行检验,检验后进行修剪,修剪后即成型了,该过程 会产生一定的边角料。 (4) 粉碎:将边角料通过粉碎机对其进行粉碎即可,该过程会产生粉碎粉尘(G1-2)产生,粉碎 后粒子回用于注塑工序,每次回用按照一定比例与新料混合使用。 (5) 组装:将检验后的塑料汽车零部件与铝件进行组装,组装过程为人工组装,无废气产生,组装后即为成品。 | 实际建设情况:第一阶段验收与环评一致 |
| 分阶段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废水: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须收集经规范化排污口排入市政管网,****处理厂集中处理。 废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注塑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须按《报告表》要求填放,更换活性炭并做好台账记录;机加工油雾经油雾净化器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焊接烟尘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须加强管理,控制全厂无组织废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及**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的相关要求。项目不得设置任何燃煤(油)锅炉设施。 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固废: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危险废物在厂内的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文件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 实际建设情况:第一阶段验收与环评一致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要求严格落实各类风险防范措施,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应急管理规定,防止生产过程中,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该项目在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要求;应对污水处理、废气治理等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项目排污口须根据《**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进行规范化设置。 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编制自行监测方案,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本项目建设施工期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缓环境影响,切实做好施工噪声、扬尘、固体废弃物和废水的污染控制及治理。 根据项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单位:吨/年): 有组织大气污染物:VOCs0.0729;该项目最终允许污染物排放总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量为准。 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须自收到贵局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书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批复一致,项目有组织大气污染物VOCs满足排放总量要求,已按规定申请排污许可登记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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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二级活性炭处理装置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 2024年修改单) | 二级活性炭处理装置 | 非甲烷总烃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 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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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