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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商贸有限公司等12户债权资产(整体) |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见公告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2-04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2-10 |
| 标的所在地区 | **市>市辖区>**区 | 资产类别 | 债权 |
| 标的描述 | ********商贸有限公司等12户债权资产,详见附件1《债权资产清单》。 | ||
| 转让底价 | 见公告 | ||
| 债务人 | ****公司等12户 | 债权本金金额 | 21325.053884 万元 |
| 累计欠息 | 25334.120559 万元 | 本息合计 | 46659.174443 万元 |
| 担保情况 | 详见债权资产清单 | ||
| 评估报告文号 | / | ||
| 评估基准日 | |||
| 重要信息披露 |
1、除本息合计金额外,本次转让债权包含代垫费用158.787201万元,标的详情详见附件1《债权资产清单》。
2、贷款诉讼、执行等具体情况请意向方自行尽调并承担相应风险。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完成尽职调查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所有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转让公告内容及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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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踏勘联系人 | 陶老师 | 联系电话 | ****5536 |
| 转让方名称 | **** | |||
| 行为批准机构 | **** |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次拟转让标的债权资产的基准日为2025年11月20日。关于标的债权资产详细情况及司法进程等,意向受让方可按程序向转让方咨询。实际债权金额、担保情况等以合同约定和法律文书为准。
2、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www.****.com/help/)两种方式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并交纳对应的交易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3、若公告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须按相关规定补登3个工作日公告,补登公告后仍仅有一家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本项目设有保留价,当意向受让方最终报价大于或等于保留价时,则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该最终报价为本项目成交价;当意向受让方最终报价低于保留价时,则本项目不成交。不论本项目是否成交,保留价均不公开,相关详情详见附件2《网络竞价会方案》。
4、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5、意向受让方须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抵押物的抵押或担保情况;(2)本项目债权金额数据未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3)债务人的偿还能力;(4)债权的回收风险;(5)债务人可能存在其他未知债务纠纷或诉讼等)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行业监管规定、关联交易限制等)。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受让。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完全了解标的现状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物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拒签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7、本项目接受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若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受让方须在《资产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若选择分期付款的,受让方须在《资产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不低于总价款30%的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剩余价款须按8%的年利率支付分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或未在规定时限内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8、****交易所收费标准详见《承诺函》。本次所转让债权成交后可能产生的其他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债权关系、债权主体和抵押关系变更税费、债权关系变更通知公告费、受让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9、意向受让方须保证所缴纳的保证金和交易价款(若涉及这一情形)为其自有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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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且不属于以下主体:1、国家公务员、****公司工作人员;2:参与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的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3: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4: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5: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者特殊目的实体;6:****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00.00 万元 | ||
| 交纳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终止挂牌.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交易所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陈老师 | 联系电话 | ****366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