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阳光招采平台工程施工类劳务分包和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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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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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阳光招采平台

(2025年4月发布、2026年2月3日修改)

修改说明:

一、附件1项目评选评分表-资信因素第(一)评分项修改为:资质异常指的是本项目资格条件中规定的所需资质被标注异常;本办法未列的查询方式不作为评判依据。

1、未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得5分;

2、在省级平台可查的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得2分;

3、在部级平台可查的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不得分。

具体查询:**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https://jzsc.****.cn/home

**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台https://220.****.164:8813/gaia/infoPublic/index.html#/dashboard。

二、附件1项目评选评分表-资信因素-评审材料要求中增加:

1.省内企业还应提供**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台-企业信息详情,系统截图加盖单位公章。

2.省外企业还应提供总部注册地省住建厅官网平台下载的企业信息详情,系统截图应注明查询网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3.未提供或信息不实或信息不全的不得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企施工类项目分包行为,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企项目建设,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统一分包规则,带动建筑业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国企承揽的房建、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劳务分包评定、清出等管理工作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阳光招采平台负责劳务分包企业的申请审核、清出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库、清出条件

第四条 入库企业必须为劳务资质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市阳光招采平台申请入库:

(一)具备有效的各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其中申报园林绿化工程库的企业无需提供资质证明;

(二)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指定1****公司作为材料中间方,中间方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建材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等(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形经总包方同意可申请调整);

(四)申请前一季度的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省级信用分要求如下:

1、房建工程库:**省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不少于60分;

2、市政工程库:**省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不少于60分;

3、交通工程库:****运输厅发布的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考核分类B级及以上(信用较好)的企业。

4、水利工程库:此项不作要求。

5、园林绿化工程库:**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值不少于35分。

(五)未被各行业主管部门或人社行政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或黑名单;

(六)入库企业需缴纳入库平台保证金5万元;若入库企业正常申请退库则按流程退还平台保证金,平台保证金账号如下:

单位名称:永****公司

账号:401********00928040

开户行:**银行****支行

第五条 入库企业近1年存在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清出入库名单,一年内不予重新申请入库: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二)被我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列入工程类“黑名单”管理;

(三)因串通投标、投标弄虚作假、转包、挂靠(出借资质)、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被我市各行业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四)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或****人民法院判决串通投标罪或行贿罪;

(五)企业经营状况恶化,进入司法破产程序;****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发生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工程质量安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七)劳务企业年度内累计2次拒绝参与项目比选的、

(八)劳务企业年度内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的,一次予以暂停三个月参与资格并没收其入库保证金的20%;二次放弃中标的予以暂停半年参与资格并没收其入库保证金的50%;三次放弃中标的进行出库清退并没收其剩余部分的入库保证金,一年内不予重新申请入库。

(九)年度内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符合串通投标、投标弄虚作假、转包、挂靠(出借资质)、违法分包的情形被阳光平台认定1次的,暂停半年参与资格并没收其入库保证金的50%;认定2次的,清出并没收全部入库保证金,一年内不予重新申请入库。

入围条件、清出条件,根据我市国有企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第三章 变更、清出程序

第六条 入库劳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后3日内主动申报,**市阳光招采平台3日内予以审核。

经公开发布公告、企业自愿报名、平台审核通过并公布入库企业名单等环节后,实行封闭式管理,如有开放重新向社会发布公告。**市阳光招采平台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清出评估,动态开展清出工作。

第四章 成本控制

第七条 各集团统一委托****负责国企项目的成本核算。辉穹公司应将成****财政局财审中心备案,****中心也可以采用抽查的方式对成本核算价成果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对成本核算价成果中存在的计量、计价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总包方、****公司应对成本核算价成果作出相应调整。

第八条 ****中心****小组,由审计局、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工程部为小组成员,对比选后劳务分包企业提出的有争议的计价问题进行评审。

劳务分包企业应在中选公示期满之日起28日内向总包方提交书面争议评审申请,说明争议事项、事实及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予受理,视为无异议。总包方收到申请后3日内进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中心申请启动争议评审程序;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小组作出的书面评审结论作为劳务分包企业进行竣工结算的依据,但不得作为拒绝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和拒绝进场的理由。

第九条 劳务分包的成本核算价下浮率规则(除水利项目外,均同步取消企业管理费):

1、房屋建筑行业:6-10%;

2、市政行业(包含园林绿化项目):8-12%;

3、交通行业:4-8%;

4、水利行业(包含高标准农田、土地复垦项目):4-8%(小于200万的项目2-6%);

5、其他工程:装修8-12%、土石方10-15%。

下浮率的取值(或取值区间)由总包方根据价格构成并结合专业特点、工程环境、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施工难易程度、企业合理利润、市场风险等因素,在规则规定的取值范围内****公司执行(附件4),特殊项目另行规定。

第十条 现场询价规则。建设单位****,负责具体询价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分析项目所需材料、设备、劳务等市场价格信息 ,确保询价数据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的规则。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进行的设计变更(包括不限于施工做法、设计节点、成本优化),劳务分包单位应以工作联系单形式向总包单位提出,且详细说明变更的理由,内容和要求及变更金额,总包单位对申请变更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提出审核意见,根据所涉及的性质、****集团按照各自内部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落实《**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闽建建[2007]2号),获得优质工程奖项的中选项目,实行优质优价。创建优质工程的项目,实行目标管理。编制成本核算价时,优质工程增加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费率在措施费中列项计算。

总包单位应在比选公告和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创建优质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执行的标准、费用的计算及支付办法、竣工结算时限、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等内容。

第五章 分包评选办法

第十三条 总包方可以采用整体或者合理划分标段方式进行劳务分包,分包时应充分考虑专业特点、工程环境、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施工难易程度、企业合理利润、市场风险等因素,择优确定。

第十四条 总包方应当向分包方提供施工图纸、成本核算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作为施工阶段、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 单项成本核算价在500万以内的分包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法,单项成本核算价在500万以上(含500万)的采用综合评分法。

(一)随机抽取法:总包方通过阳光平台发布比选公告,公布项目基本情况、比选时间并公示不少于1日,期间可以对成本核算中的不合理单价提出异议,成本核算价编制单位复核报总包方确认后予以调整并公布。

总包方、阳光平台面向所有与发包项目专业相同的入库劳务企业,在比选公告第2日通过平台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抽取3名,分别排序,第一个抽取的为第一名,第二个抽取的为第二名,第三个抽取的为第三名,排序第一的作为中选候选人,已入库劳务企业将默认自动参与项目报名,无需资格审查,最终在平台公布中选结果,平台管理员核定并加盖电子平台章发出《中选通知书》完成随机抽取的全过程。

中选企业应在收到《中选通知书》7日内与总包方、阳光平台等完成包括签订合同的所有手续,逾期未完成或拒绝服从总包方在特殊情况下下达的进场指令的视为放弃。总包方可以依次选择其他候选人为中选人或重新比选。

中选企业应当在28天内对成本核算中的缺项漏项部分的数量进行清单核对,经成本核算价编制单位复核报总包方确认后予以调整。

(二)综合评分法:总包方通过阳光平台发布比选公告,公布项目基本情况、比选时间并公示不少于3日,期间可以对成本核算中的不合理单价提出异议,成本核算价编制单位复核报总包方确认后予以调整并公布。

已入库劳务企业应当主动参与项目报名,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参与。

当入库劳务企业数量大于等于3家且小于等于 10 家的,报价超出平均报价值±10%的视为无效报价取消其报价资格。淘汰后如参选人家数少于3家的,则取消淘汰环节。

平均报价值计算方式:平均报价值=各家报价总和/报价家数。

当入库劳务企业数量大于 10 家的,按参选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往高排序,报价超出平均报价值±10%的视为无效报价不进入下一轮详细评审。在余下的参选人中随机抽取 30 家的入围,不足 30 家的全部入围。

当报价超出平均报价值±10%的参选人数量不足5家时,按照报价超出平均报价值±20%、±30%...重新计算,以此类推,直至入围家数不少于5家。重新计算后入围企业少于30家的全部入围、多于30家的随机抽取30家入围。

平均报价值计算方式:平均报价值计算方式:平均报价值=各家报价总和/报价家数。

报价均为下浮率、平均报价值为平均下浮率。

参选企业提交的的报价函(附件3)的下浮率应在5%(含本数)以内,报价超出0-5%(不含本数)范围外的参选企业视为拒绝参选,不参与平均值的计算。下浮率及其平均值的计算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第二位,第三位及以后不计。

由总包方****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9人单数,其中总包方代表不少于1名,如需聘请社会化专家,应从阳光平台建立的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费用由总包方承担。评选委员会成员与劳务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且不得与任何劳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或者与评选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评选委员会根据已确定的评审因素,独立对入围企业按照附件1的每个因素进行评分(具体评分办法见附件1),分别计算各个因素平均得分和所有因素平均分的总得分E1,总得分E1+企业内部信用分E2=E3,E3最高的前5名(若任一名次出现多家并列的,视为同一名)确定为中选候选人,总包方通过随机方式确定3名中选人。本办法试行阶段的E2暂以50×70%=35分计取,正式运用待另行通知。

中选企业应在收到《中选通知书》7日内与总包方、阳光平台等完成包括签订合同的所有手续,逾期未完成或拒绝服从总包方在特殊情况下下达的进场指令的视为放弃。总包方可以依次选择其他候选人为中选人或重新比选。

中选企业应当在28天内对成本核算中的缺项漏项部分数量进行清单核对,经成本核算价编制单位复核报总包方确认后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 每家企业在住建领域(房建库、市政库、绿化库)、交通领域(交通工程库)、水利领域(水利工程库)内允许同时承接500万以下项目各2个;每家企业在住建领域(房建库、市政库、绿化库)、交通领域(交通库)、水利领域(水利库)的500万以上项目只允许承接各1个;如每家企业在每个领域中第一次中选500万以下项目,允许参加相同领域500万以上项目的比选,未申请相关领域专业库的企业除外。项目完工验收后方可再进行参与摸球,总包方应及时**光平台提交《项目完工确认书》(附件5))进行状态确认。

第十七条 劳务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一定周期内(一个月以上)无法参与项目的,应提前书面提交申请,申请通过后,该周期不再参与项目抽取。在抽取过程中如出现由于工作失误、设备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抽取结果的,抽取结果无效,应当重新抽取。

第六章 内部信用机制

第十八条 为进一步健全劳务企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督促劳务分包企业责任主体落实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推进库内劳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内部劳务企业信用机制。内部劳务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我市国企劳务分包施工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用于分析、量化其信用状况的经营、履约信息等。

第十九条 内部信用分值由企业履约能力评价、企业良好行为评价和企业不良行为评价三部分构成,满分为50分,详见附件2。

****集团指定内设部门分别负责考核,每季度评价一次,阳光平台在每****集团的考核结果,不同集团评价的同一劳务企业的内部信用分取其平均值。评价结果在每季度末应进行公布,项目截标后不论何种原因变更的信用评价信息,不在变更前已截标的比选项目中使用。

劳务分包企业在参与比选时的E2值按阳光平台公布的上一季度E2值计算。****集团内暂无在建项目的,没有公布企业季度信用评价得分的企业,其企业内部季度信用评价得分E2暂以50×70%=35分计取。

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记录的评价实施单位提出异议申请,同时应提供个人或法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回复异议处理意见。评价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核实情况予以处理,确属有误的应及时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失效;确属无误的,应维持原结果。

第七章 标后管理

第二十条 总包方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比选公告中明确劳务企业在承接项目后项目开工前,将与项目类型、规模、专业相匹配的建造师转注至总包企业,非注册类的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八大员)应将社保、劳动、工资关系转至总包企业,以上人员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根据需要转出,人员工资、费用均由总包企业支出、劳务分包企业承担。

各总包单位可以结合自身企业人员配备情况、企业发展需求,同时结合各专业类别工程现场管理人员要求,作出是否需要劳务分包企业将参选阶段拟派出项目管理人员转入劳动、社保、工资关系的决定。项目部管理人员若由总包拟派,其人员相关费用在施工劳务合同中另行约定,原则上由劳务分包企业承担。

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务企业无法在合同签订后开工前将上述人员全部通过**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登记的,或无法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提供《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表》登记的人员证书的,或《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表》的人员证书信息与实际不一致的,总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追究劳务方责任。

劳务分包企业派出的管理人员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最少到岗时间(以日历天为统计单位)天数不得少于70%,依托**省劳务实名制平台实行实名制管理并考勤。评价实施单位在现场检查时对施工现场人员考勤情况进行检查,对考勤存在问题的进行内部信用记分。

除劳务费用由总包企业支付给劳务企业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可由总包方与入库指定材料中间方进行采购,也可由****集团****公司与入库指定材料中间方进行采购。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从事劳务分包作业的企业,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应具备有效的与项目规模相匹配的相应专业、相应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及劳务分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且不得被各行业主管或人社行政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或黑名单。无需资质的项目,从其规定。分包单位承接的劳务作业,必须由自有作业人员完成,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

第二十二条 劳务作业是指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本办法劳务分包是指以劳务活动为主,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作业人员及所需机具,由总包方负责施工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并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主要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劳务分包合同中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不得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由施工总包单位负责采购、租赁。其中主要建筑材料包含但不限钢材、木材、石材、水泥和混凝土、砖和砌块、涂料和油漆、瓷砖和地板、玻璃和镜子、各类防水、防火、隔热材料、各类水电线材、管材、各类预制钢筋混凝土、钢构件等;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包含但不限各类起重设备、施工电梯、混凝土泵车、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等机械设备等;主要周转材料包含但不限模版、脚手架、密目网等。

第二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园区等部门可通过本单位“三重一大”专题研究,依法依规与总包单位共同确定劳务分包企业。

第二十五条 本****办公室负责解释,试行1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项目评标评分表

附件2:**市国企内部劳务分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3:报价函

附件4:下浮率确认书

附件5:项目完工确认书

**市阳光招采平台

2025年3月13日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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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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