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人民政府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污水处理厂扩容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河南-新乡-凤泉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0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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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关于《******市****处理厂扩容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6-02-04 08:39

****环境局

关于《******市****处理厂扩容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环书审〔2026〕4号

****:

你单位上报的由**市天****公司环评工程师赵海娟主持编制完成的《******市****处理厂扩容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环境局**分局的审查意见均收悉,并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原料、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7900万元,在**市**区大块镇北庄村东南,民生渠以北建设**市****处理厂扩容改造工程。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废水处理工艺为“粗格栅+芬顿氧化(做为临时应急装置)+精细格栅+曝气沉砂池+调节池+A2/O+MBR+化学除磷+活性焦吸附”,废水经处理后排入民生渠,COD、NH3-N、TP排放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总铜、总氰化物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要求,总锰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标准要求,其他指标满足《****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要求。

2、废气:污水处理单元、污泥处理单元产生的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引入生物滤池除臭塔治理,废气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无组织排放氨、硫化氢厂界浓度满足《****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要求。

3、噪声:对高噪声设备安装减振基础、围墙隔音、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书》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

(四)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要求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26年2月4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市人民东路甲2号,邮编:453000

联系电话:0373-****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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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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