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淮安利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食品添加剂项目作出批准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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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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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对****年产2万吨食品添加剂项目作出批准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年产2万吨食品添加剂项目作出批准意见的公示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从即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年产2万吨食品添加剂项目

建设地点:**省**市**县穆店镇淮化大道16号绿色食品产业园

编制单位:******公司

项目概况:该项目用地面积20924平方米

公众参与情况:2026年1月27日-2026年2月3****政府网站受理公示,无反对意见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完善给、排水管网。本项目设置雨、污排口各1个。项目吸附柱再生废水、碱液喷淋废水、实验室废水、初****处理站(处理工艺:熟石灰初次沉淀+二次沉淀+中和调节,处理规模:350t/d)处理后与锅炉强排水、纯水制备废水、经“隔油沉淀+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混合达接管标准后接****处理厂水电处理。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工艺废气(非甲烷总烃)经密闭管道收集,盐酸储罐呼吸废气(氯化氢)经密闭管道收集,干燥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经密闭管道收集至布袋除尘器预处理,上述经收集及预处理后的废气合并至“二级碱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6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生物质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密闭管道收集至“SNCR+布袋除尘器+湿式脱硫”装置处理后通过24m高排气筒(DA002)排放。DA001排气筒颗粒物(执行“其他”)、非甲烷总烃(执行“其他”)、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值;DA002排气筒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中“燃气锅炉”浓度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氯化氢、颗粒物(执行“其他颗粒物”)执行表3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废机油(HW08)、废油桶(HW08)、废活性炭(HW49)、废弃吸附柱(HW49)、实验室检验废物(HW49)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稻壳灰渣、纯水制备过程产生的废过滤器和废弃反渗透膜、除尘设施收集尘、脱硫石膏、废布****公司综合利用,水处理污泥委托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餐厨垃圾委托专业单位清运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6.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

7.加强环境风险管控。本项目环境风险主要来自盐酸、生物质气化燃气、危险废物、高COD浓度废水等泄漏事故和火灾爆炸引起的次生/伴生环境污染事故,建设单位须严格落实《报告表环境风险专项》所述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应急设施建设,制定切实有效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8.本项目以厂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防护距离内无环境保护目标,今后也不得**。

9.按《**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及其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做好日常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7-****0610

通讯地址:**县数据局社会事务审批科环保窗口

邮政编码:211700

邮箱:****@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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