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公司委托****编制的《******公司年产3000吨甲烷二磺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开发区过船西路19号******公司现有厂区内进行改扩建,在原回收及MMDS车间已拆除的MMDS装置区**甲烷二磺酸装置,在现有的生产车间增设一套原料亚硫酸钠(固体)溶解装置,在现有的氯化精馏车间增设一套盐酸树脂吸附装置及洗水槽等,从外网各新增引入一路氮气和蒸汽管道,新增高压釜、过滤机、酸化釜、真空干燥机等生产装置。项目建成后,可新增年产3000吨甲烷二磺酸产品、4500吨副产物氯化钠的生产能力。本项目不包含厂外管线和管廊建设,相关内容须按规定另行履行报审手续。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及中国精细****园区产业定位,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良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优化工艺条件和控制技术,提高反应物转化率和产品得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以新带老”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清洁生产国际先进水平。
(二)根据《报告书》所述工程建设内容,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磺化单元、二氯甲烷储罐废气收集经新增的一套“二级冷凝+树脂吸附”装置处理,酸化单元废气收集经新增的一套“一级降膜吸收+二级水洗塔+碱洗塔”处理,切片包装粉尘收集经新增的一套“碱洗塔”处理,上述经处理后的尾气一并通过新增的1根25米高的排气筒(DA009)排放;投料粉尘经本次设备新增的自带“滤布袋”处理后接入现有一套“碱吸收塔”装置处理,尾气通过现有1根25米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稀盐酸储罐呼吸废气收集后依托现有一套“一级碱吸收”装置处理后通过现有1根25米高的排气筒(DA004)排放;炭化炉热解尾气和炭化炉天然气燃烧废气一并收集后经现有一套“二燃室+SNCR脱硝+急冷+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降温洗涤+脱酸”装置处理后通过新增的1根35米高的排气筒(DA010)排放。
本项目危废焚烧炉和炭化炉有组织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氟化氢、氯化氢、一氧化碳、二噁英类基准氧含量(11%)排放浓度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中的表3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他工序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氯化氢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表1标准限值,二氯甲烷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表1标准限值。
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氯化氢、氟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表3标准限值,二氯甲烷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表2标准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废水主要包括甲烷二磺酸生产工艺废水(包括尾气碱吸收废水、反冲洗废水、蒸发冷凝废水)和氯化钠精制的工艺废水(包括尾气碱吸收废水、MVR蒸发冷凝废水)、水环泵废水、纯水制备废水、分析室废水,废水按照废水浓度高低分别进入1#、2#、3#调节****处理站废水收集池内,经“调节水解+EGSB+A/O反应+氟离子去除(混合+絮凝+沉淀)”****园区****处理厂处理。项目污水总排****园区****水厂接管标准。
(四)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要求。
(五)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同时做好台账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项目产生的MVR高浓度母液残渣、焚烧炉残渣、焚烧飞灰、焚烧炉废浇筑料等危废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废活性炭、氯化钠过滤固废、废树脂、废包装物、废水处理污泥、检测废液等危废依托厂内已建焚烧炉焚烧处理。本项目副产物氯化钠应按照《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相关管理要求,开展副产物环境风险定性和定量评价,定期开展特征污染物或有害成分采样分析,现有项目副产物氯化钠、氯化钾、30%盐酸、次氯酸钠应按照上述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副产物风险定性定量评价,根据原辅料使用、生产工艺、后续用途等,确定其有毒有害成分,明确具体使用单位、利用的工艺环节、使用的用途等内容,并制定定向利用产物有毒有害成分监测指标,明确监测频次及有毒有害成分限值要求,后续在环境风险可接受前提下确定综合利用产物分类属性、使用行业和用途。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本项目依托的氯化精馏车间、生产车间、回收及甲烷二磺酸车间(原回收及MMDS车间)、储罐区、固废库、危废焚烧炉、炭化炉、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污水收集池、污水处理站以及污水排水管道等区域依托现有重点防渗措施。制定防渗工程施工方案,防渗工程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生泄漏,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加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根据污染源分布和地下水径流方向,优化监控井设置,确保及时发现厂区渗漏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影响。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化工物料、危险品储运和使用管理,按规范设置报警、紧急切断系统,设置可燃气体、二氯甲烷等有毒气体监测报警系统以及防火、防爆、防中毒等事故处理系统。建立、完善“单元-厂区-园区”事故水防控体系。设置包括装置区围堰、罐区防火堤、装置区初期雨水收集池、全厂应急事故水池在内的事故水污染防控系统,确保有效截留未经处理的事故废水。紧急情况下,依托园区应急事故水池,****处理厂妥善处理。严格雨污管道建设管理,实施雨污分流,防止事故水污染雨水系统。事故水污染控制设施与废水暂存设施应分别设计、建设,非事故情况下不得混用。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事故水不进入外环境。
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细化应急疏散方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有效防控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或消除对大气、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环境的污染。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1103)等文件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台账制度,开展长期监测,及时跟踪项目影响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变化,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按规**装污染物排放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
****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关于做****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的相关要求,开展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安全风险辨识,纳入安全评价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手续,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十)落实《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81号)规定要求。你公司不得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有关管控要求中明令禁止的新污染物作为原辅材料。对现有项目排放的新污染物,应优先考虑原辅料替代,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强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强化新污染物排放跟踪监测,按规定开展污染源监测和周边环境质量监测。
四、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本项目有组织排放:颗粒物≤0.3049吨、二氧化硫≤1.1334吨、氮氧化物≤0.082吨、挥发性有机物≤0.03吨(包括二氯甲烷≤0.03吨)、氯化氢≤0.04004吨、一氧化碳≤0.425吨、二噁英≤0.025TEQg/a。
全厂项目有组织排放:颗粒物≤17.8724吨、二氧化硫≤12.0944吨、氮氧化物≤59.142吨、挥发性有机物≤2.8814吨(其中二氯甲烷≤0.03吨)、氯化氢≤4.73354吨、一氧化碳≤9.431吨、二噁英≤0.077628TEQg/a、氯气≤0.1063吨、氨≤0.022吨、硫化氢≤0.0303吨、氟化物≤1.076吨。
全厂项目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0.3989吨、氨≤0.1364吨、硫化氢≤0.0846吨、氯化氢≤0.067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
本项目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4722.56/4722.56吨、化学需氧量≤0.43/0.1417吨、氨氮≤0.0047/0.0047吨、总氮≤0.0047/0.0047吨、总磷≤0.0009/0.0009吨、悬浮物≤0.2159/0.0472吨。
全厂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87073.65/87073.65吨、化学需氧量≤29.934/2.6122吨、氨氮≤0.6419/0.1283吨、总氮≤2.8097/1.24吨、总磷≤0.0256/0.0256吨、悬浮物≤8.2279/0.8707吨、氟化物≤1.63/0.6596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市****执法局****环境局按职责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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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