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关于荣昌仁义复合光伏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许可的决定(荣水利许可〔2026〕5号)

审批
重庆-重庆-荣昌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0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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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34132X0/2026-00017
[ 发文字号 ]荣水利许可〔2026〕5号
[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行政许可
[ 成文日期 ]2026-02-04
[ 发布日期 ]2026-02-04
[ 发布机构 ]****水利局
[ 有效性 ]
****关于**仁义复合光伏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许可的决定(荣水利许可〔2026〕5号)
日期:202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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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仁义复合光伏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准予许可的决定

**市**区聚****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仁义复合光伏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代码:****)和《**仁义复合光伏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一)**仁义复合光伏项目位于**市**区,具体涉及河包镇、**镇、**镇、吴家镇、观胜镇等五个乡镇。建设单

位为**市**区聚****公司,建设性质为**。

项目建设内容为**交流侧规模为120MW****电站,工程主要由升压站、光伏阵列区、进场道路、集电线路、箱变等组成。项目利用区域内可利用地建设农光互补光伏发电系统,组件下方种农作物。利用N型620Wp单晶硅双面组件243600块,交流侧装机容量为120MW,直流侧装机容量为151.032MWp。****电站共计47个子方阵,每28块光伏组件为一串,采取固定12°倾角安装方式。项目装机容量为120MW,**1座110kV升压站,以及47台配套箱变。集电线路架空段路径总长约49.1km,架空线路**35kV铁塔189基。

(二)本项目总用地面积129.98hm2,其中永久占地1.50hm2,临时占地128.48hm2。项目挖方13.91万m3,填方13.91万m3,无借方,无余方。

(三)本项目建设时间为2026年4月―2027年3月,总工期为12个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29.98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5%。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七)基本同意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7年。

三、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水土保持方案静态总投资646.51万元,其**案新增投资465.91万元,主体工程已列投资180.60万元。主体工程已列投**工程措施费130.87万元,植物措施费49.73万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工程措施费110.72万元,植物措施费16.01万元,监测措施费57.31万元,临时措施费42.43万元,独立费用41.40万元,基本预备费16.07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81.972万元(****771.8元)。

四、相关法规要求

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市实施〈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各项要求:

(一)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根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计,编制水土保持设计篇章,并作为主体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施工阶段,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保证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实施进度和资金投入。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土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将水土保持工作任务和内容纳入施工合同,落实施工单位水土保持责任。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在工程建设期间应将水土保持监测季报按规定在网站公开,同时在业主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公开,并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季度及总结报告。

(四)采购土、石、砂等建筑材料要选择符合规定的料场,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五)项目****机关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项目除外)。

(六)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注意事项

(一)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照“水利部第53号令”规定办理。确需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并完成弃渣场变更审批手续。

(二)工程完工后、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

(三)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重新审核。

附件:1.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

2.**仁义复合光伏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专家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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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docx

附件2 **仁义复合光伏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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