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移动式C形臂X射线机设备采购”(项目编号GXZC2025-G1-004023-DSGS)的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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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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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

地址:**市**塘区清川大道12****商贸城综合楼)1号楼B单元30层06号房邮编:530007

联系人:梁谣

联系电话:137****7027

授权代表:梁谣

联系电话:137****7027

地址:****县**镇兴华村青陂队029号

邮编:537624

我公司于2026年1月29日11时40****公司以现场递交****公司代理招标的“移动式C形臂X射线机设备采购”(项目编号:****)项目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对贵方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公司提出的质疑,我公司及采购人进行了认真审查与核对,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本次招标文件标注“▲”重要参数设置不合理,存在歧视性、倾向性,疑似为了GE品牌量身独家定制,仅有GE能完全满足这些参数,标注“▲”实质性要求参数每条负偏离按投标文件做无效处理,技术评分存在巨大倾向性,影响公平竞争。

事实依据: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政府采购网历史成****药监局官网公开信息,上述参数全部满足,查到GE品牌对实质性要求参数全部满足,对其他品牌构成歧视性,只有GE品牌产品技术分能得满分,有明显优势。具体设置不当的标注“▲”重点参数,包括:

▲1.1整机采用一体化整体设计,节约手术室空间(C臂和工作站一体化设计);

▲1.2设备配备内置UPS不间断电源系统,有效保护系统稳定性和病人信息。

▲5.l平板探测器材质:CMOS晶体硅;

▲8.l提供中文系统控制界面,Linux工业用软件操作系统;

▲8.4具备不插电待机转场功能≥5分钟;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1答复:质疑人所列以上标注“▲”的实质性技术条款要求,是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医院科室的实际临床需求、精准的专业医疗标准以及委托第三方进行广泛的市场调查、专家论证意见设定的合理采购需求,是与项目实际需求紧密相关的功能条款、技术指标,符合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使用需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令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和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规定。****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自主确定采购需求中实质性要求。本项目采购人前期委托第三方已进行充分市场调查,市场上有不少于三个品牌的产品能满足以上标注“▲”的实质性技术参数要求。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缺乏有效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2:本次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明显为GE定制参数,根据评分标准的设置,其他产品均技术分大幅扣分或得不到技术分,技术评分存在巨大倾向性,影响公平竞争。

事实依据:GE其他中标项目技术要求明显与本项目参数为同一框架,关键数值一模一样,倾向性赤裸裸地不加掩饰,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本项目实际上是为GE产品量身定制,其他品牌型号均严重扣分或由于超过允许偏离条数无法参与本项目,无法通过价格和服务构成公平竞争。具体参数如下:

2.3 相对湿度要求:20%~80% 非冷凝状态。

4.1 具备双焦点设计;

4.4 阳极热容量≥76KHU,阳极散热率≥37KHU/min(440W)。

7.4 显示器多轴位万向臂支架≥五轴。

9.1 SID≤100cm,开口≤78cm,弧深≥66cm,水平移动≥20cm,左右摆角≥±12.5°;

9.2 垂直升降 电动,≥45cm;

9.3 C臂旋转角度≥±205°,C臂轨道内运动角度≥150°,C臂轨道内过伸角度≥55°;

9.5 C臂与工作站为一体设计无线缆连接。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2答复:本项目的技术参数并未针对任何品牌定制,采购人充分考虑了项目实际需求、市场供应状况以及公平竞争原则,旨在确保采购的设备能精准适配****医院科室实际需求,保障设备长期稳定运行,实现项目预期目标。考虑到不同品牌在产品创新与优化路径上存在差异,即便尽力平衡需求与市场现状,也无法要求所有产品与采购人预设的技术参数完全一致;对此,在招标文件技术分评审中设定一般技术指标(未标注“▲”)响应分,并且设置最高扣分限制,提供适度弹性空间,此做法既坚守关键性能指标的底线要求,又保证设备性能的需求,又给不同品牌的产品提供了展示差异化优势的机会,确保采购人能择优选出在技术适配性与性****医院科室实际需求的优异产品。本项目采购人前期委托第三方已进行充分市场调查,上述技术参数均有不少于三个品牌的产品能满足,****公司所提的为GE定制参数。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2缺乏有效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3:本次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倾向性,疑似为了GE品牌,型号:OEC One CFD Plus量身独家定制,如最终中标也为该品牌型号,则证实招标文件存在巨大倾向性,影响公平竞争。

事实依据:****政府采购网,项目名称:移动式平板C 型臂 X 射线机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XZC2025-Jl-003204-YZLZ, 采购人:****;项目名称:****医院椎间孔镜、电子支气管内窥镜、一体移动式C型臂X射线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5-G1-270158-GXGJ,此二项目中标品牌型号是GE, 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3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基于采购项目的特点、采购人科室的实际临床需求、专业医疗标准等因素综合考量后审慎设定。技术参数、评审标准的设置,****医院科室实际功能需求,确保采购人能择优选出在技术适配性与性价比等多方面满足科室实际需求的优异产品,****公司所提的疑似为GE品牌,型号:OEC One CFD Plus量身独家定制。

贵公司引用的“****”及“****医院”相关案例,****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有权基于其实际需求、使用环境及预算配置,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依法行使采购自主权。贵公司以其他采购项目的成交品牌或型号作为判定本项目存在倾向性、排他性的依据,缺乏法理支撑与事实基础,两者之间不具备法律或逻辑上的必然关联。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3缺乏有效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政府****管理部门投诉。****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德胜****公司

202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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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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