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环审〔2026〕6号河南丰利石化有限公司

审批
河南-濮阳-范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0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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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环审〔2026〕6号****公司
发表时间:2026-02-02

发布机构:****环境局

发文日期:2026-2-2

名 称: ****60万吨/年中芳烃加氢改质装置产品结构优化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 号: 濮环审〔2026〕6号

****环境局

关于对****公司60万吨/年

中芳烃加氢改质装置产品结构优化升级

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公司:

你公司(914********6127737)报送的由****编制完成的《****公司60万吨/年中芳烃加氢改质装置产品结构优化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分局的初审意见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公司60万吨/年中芳烃加氢改质装置产品结构优化升级改造项目位****开发区,对现有装置进行改造,新增1座脱丁烷塔、1座吸收塔、2套脱丁烷塔水冷器、1套脱丁烷塔进料换热器、1套脱丁烷塔底重沸器、1套石脑油出装置冷却器、1个脱丁烷塔顶回流罐、2台富吸收油泵、2台脱丁烷塔顶回流泵,增加、改造部分管线等,改造完成后石脑油收率约85%,精制柴油收率约7.15%。

二、《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按照绩效分级A级企业要求进行建设,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加热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尾气焚烧炉采用低氮燃烧+碱液喷淋处理,罐区及装卸站呼吸气由油气回+RTO装置处理,有机气体经脱硫后作为燃料气使用,酸性气经硫回收系统进行处理,无组织采用加强密闭、汽油回收、LDAR检测及修复等措施。废气排放应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

排放标准》(GB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单)、《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函[2017]162号)、《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

2.废水。****处理站(隔油+气浮+A/O+二沉淀+生物曝气过滤)处理后,与清净下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应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1、《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表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 4二级标准及濮王污水处

理厂收水标准要求。

3.噪声。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固废。废催化剂、废保护剂、废瓷球、物化污泥为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一般固废定期清运或回用。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建设在线监控平台,并与生态部门联网。

(五)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书所提的风险防范措施,严防项目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六)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满足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项目建成后,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分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市生态****支队按照职责开展环境监督管理。

六、本项目自批复日起5年内逾期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生态环境厅****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市卫河中路186号(457000)

联系电话:0393-****604

传 真:0393-****604

电子邮件:****@163.com

2026年2月2日

抄送:市生态****支队,**分局

****办公室 2026年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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