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议,我局拟于近日内批准《****80万吨/年采石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电话:0734-****672
联系地址:**县洪桥街道办迎宾路16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 项目名称 | ****80万吨/年采石场建设项目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白地市镇香锦坪村 |
| 建设单位 |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 |
| 项目概况 | 建设内容:公司总投资7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33.8万元,在**省**市**县白地市镇香锦坪村建设80万吨/年采石场建设项目。矿山面积0.1387km2,准采标高+217m~+152m,开采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采矿权范围内保有**量650.2万t,其中控制**量465.9万t、推断**量184.3万t。矿山服务年限为9年,开采方式为组合台阶式露天开采,年开采规模80万吨,生产碎石、片石、石粉等产品。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主要建设内容包括:⑴露天开采区:年开采8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露天采场面积0.1387km2;⑵工业广场:占地面积19170m2,主要分布原料堆棚、成品堆棚、办公楼、碎石加工区等;⑶办公楼:建筑面积1947m2;⑷**道路:矿山道路采用凝结碎石路面,工业广场及进场道路为水泥路面。矿山道路全长800m,路基宽8m,设计车速20km/h;⑸排土场:拟设2个排土场,1#排土场为**中部原矿山采坑,回填至152m,面积约14733.5m2,有效排土设计最大堆存量66.9万m3;2#排土场为**东部,按4级台阶堆至182m,面积约9000m2,有效排土设计最大堆存量10.3万m3,用于暂存剥离的表土,用于开采完毕后恢复地表植被,多余剥离的废土石及表土外售综合利用;⑹原料堆棚:占地面积11472m2;⑺成品堆棚:占地面积5040m2;⑻同时配套建设公用工程及环保设施等工程。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在建设及营运过程中必须按照环保 三同时 制度的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并着重注意以下问题: 1、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工作。在施工过程中,采取路面洒水、设置围挡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采用低噪声设备和限制作业时间,防止噪声扰民;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尽量缩短施工时间:建筑弃渣、弃土等建筑垃圾按相关要求妥善处置;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施工废水搭建临时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2、加强营运期废气的环境管理工作。矿山开采粉尘、爆破废气通过湿式凿岩,湿法切割,合理爆破,洒水、喷雾抑尘等措施;装卸、投料、堆场废气经洒水抑尘、对排土场采取防尘网覆盖等方式;运输粉尘采取对厂区运输道路硬化,进出车辆进行冲洗,定期对运输沿线进行清扫、洒水降尘,加强运行车辆管理;碎石加工区投料、破碎、筛分废气经密闭生产车间,雾化喷淋等措施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厂界粉尘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屋顶排放,外排油烟须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限值。 3、加强营运期废水的环境管理工作。工业广场初期雨水排水沟导流初期雨水收集池,沉淀池澄清后回用于生产降尘用水,不外排;采**初期雨水在露天采场上游修建截水沟,拦截高处降雨径流。采场内设置临时排水沟,排水沟末端连接初期雨水沉淀池,经沉淀后回用于生产降尘用水,不外排;排土场淋溶水经排土场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排土场洒水降尘,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经洗车平台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碎石加工洗石废水经污水沉淀池+浓密罐+**池处理后循环使用,回用于洗石,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不外排。 4、加强噪声的环境管理工作。严格管理爆破工序,严防爆破噪声和振动扰民;对生产区高噪音设备进行隔声、减振处理,并加强设备保养维护,使机械保持最低声级水平;对运输车辆采取缓速、禁鸣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 5、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工作。生活垃圾经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剥离表土用于采坑回填、边开采边复垦;沉淀池及洗石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车间降尘、筛分后的渣土暂存于排土场指定区域堆存,后期用于**场地平整、复垦复绿;隔油池废油收集后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回收企业用于生物柴油生产或工业燃料;****公司现场统一回收带走,不在项目区域储存;废机油及废机油桶、废抹布及手套等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转移、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