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名称 | ****持有的报废锂电池一批 |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0.000007 万元/wh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2-04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2-25 |
| 标的所在地区 | **市>市辖区>**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 标的描述 | 标的系****持有的报废梯级电池一批,详见《资产明细表》,具体转让范围及实物现状以现场踏勘确认为准,《资产明细表》仅供参考:合计预估数量1354个,预估电量****680wh。 | ||
| 标的所在位置 | 详见《资产明细表》 | ||
| 转让底价 | 0.000007 万元/wh | ||
| 计量单位 | / | 数 量 | / |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 评估报告文号 | - | ||
| 评估基准日 | |||
| 重要信息披露 | 无 |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①向俊杰(**) ②李思源(**) ③游青松(**) ④乐松(**) ⑤刘魁刚(石柱) ⑥易祖政(**) (标的踏勘盖章联系人 何艳177****0717 林小童181****7967) | 联系电话 | ①133****0695 ②185****5545 ③139****0322 ④189****7707 ⑤188****9734 ⑥188****6511 |
| 转让方名称 | **** | |||
| 行为批准机构 | **** |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www.****.com/help/)两种方式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联交所指**算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2、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踏勘标的物,确认转让范围及实物现状后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公告附件),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凭已签订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标的踏勘地点、时间需意向受让方自行与标的踏勘联系人提前沟通。 3、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4、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5、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转让方与**联交所不提供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含设备使用说明书等)、不提供标的购置发票、不保证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完全了解标的现状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物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拒签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详见公告附件): (1)意向受让方自身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或成交后委托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企业进行运输,同时运输车辆及人员满足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资质,在货物移交时须提供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材料、运输车辆及人员资质材料,如委托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企业进行运输的,须提供委托书或运输服务协议及该企业上述资质材料。 (2)若因受让方自身原因无法按时办理交通、环保等相关部门同意转移及接受相关审批手续,导致不能按期完成清运的,同意转让方扣除该标的保证金(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且同意转让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7、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8、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9、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成交单价×预估电量-交易保证金)一次性转****交易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10、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将履约保证金(2万元)交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待受让方完成标的资产清运并结清搬运、人工等相关费用且未引起安全、消防、环保事故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1、受让方须自足额结清交易价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现场与转让方库管人员共同确认货物明细、数量,并与转让方完成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签订资产移交确认书),由受让方自行完成标的搬迁、清理、运输。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极少数标的物可能存在名称与实物不相符的情形,以实物为准,受让方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赔偿及其它补偿。最终交割时结算电量超出公告披露中的预估电量部分,受让方需统一根据铭牌标识电量乘以成交单价按元/wh的计价方式将处置收益支付给转让方(铭牌未标注电量的,按电池额定电压乘以额定电容计算结果结算),当标的物移交电量小于公告披露中预估电量时,转让方将按照下列原则退款:退款=标的物差异电量*标的物成交单价。**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含标的保管、打包、搬运、包装、装车、人工、交通运输、质量保障、安全、环保、售后等)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12、本次交易涉及的一切税、费(含转、受让双方应当向**联交所支付的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受让方收费标准:https://www.****.com/News2017/Content?id=30233。 13、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14、本次转让价格为含增值税价,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让方如需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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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属于国家工信部公示的“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在册企业,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同时提交在册名单(复印件加盖鲜章)。(查询网站:https://www.****.cn)。 2、未被列入中国铁塔列为**“禁止交易企业”的或被**铁塔列为“禁止交易企业”的(书面承诺加盖鲜章,详见公告附件)。 3、未被列入中国铁塔黑名单**适用范围或**铁塔黑名单范围且尚在管控期内的企业(书面承诺加盖鲜章,详见公告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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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00 万元 | ||
| 交纳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集团总所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范经理 | 联系电话 | 023-****779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