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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函〔2026〕1号
****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申****园区**园提质升级项目(一期)—**大道工程施工便道临时用地的报告》等临时用地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2〕3号)及《****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五个简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27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使用位于**市港****农场的土地0.1879公顷(乔木林地0.0114公顷、其他草地0.1050公顷、公路用地0.0370公顷、农村道路0.0090公顷、河流水面0.0255公顷),****园区**园提质升级项目(一期)—**大道工程施工便道临时用地,地块四至界址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不得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
四、你公司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并按《****园区**园提质升级项目(一期)—**大道工程施工便道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的函》提出的意见落实到位。
五、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你公司应当清除地上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恢复土地原状。如需继续使用,应按规定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需要永久性用地的,应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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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