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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公司:
你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林业局令第35号)的规定,同****机关提出的**灵****公司木片加工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机关作出下列决定:
一、你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建设木片加工项目,属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不改变林地性质,无须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同意你单位修建道路项目使用**县**镇池塘村5林班803.1、815.1、842.1、846.1、870.1、1088.1、1089.1、1102.1、1103.1、1105.1、1106.1、1107.1、1109.1小班内范围内林地面积共1.2115公顷(1.2115公顷均为用材林林地、集体林地、V级保护林地)。
三、修筑《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外的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面积、建设内容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同意后才能施工。
五、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
六、接受我局依法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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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