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国有资产流转,保障资产处置的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我公司现就一批成品砂石处置事宜,面向社会公开询价,诚邀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参与报价,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让方
****(以下简称“转让方”)。
二、公开询价方式
本次成品砂石处置采用公开询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全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合规流转。
1.公告公示渠道:通过转让方微信公众号、**县县城公告栏、**县政务网等公开渠道发布本询价公告,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2.遴选流程:意向受让方密封报价→转让方报价审核→入围方专项谈判→结合报价、履约能力等综合情况确定最终受让方。
3.底价设定:转让方设定本次处置底价(含税),不予对外公布;意向报价方提交的报价高于或等于底价的,方可入围。
4.相关规则:具体询价流程、报价要求、谈判规则及报名相关事宜,由转让方另行明确并书面通知意向受让方。
5.关键时间节点:
(1)报名时间截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2月11日17:00止(工作日9:00-12:00、13:00-17:00,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报名。
(2)现场查看时间截止:意向受让方可在报名期间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查看标的,现场查看最终截止时间为2026年2月11日17:00,逾期不再安排现场查看。标书代写
(3)正式谈判时间及地点:入围方专项谈判为2026年2月12日9:00开始,****公司二楼小会议室,未按转让方通知时间参与谈判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围资格。
三、转让标的
1、标的名称:成品砂砾石
2、标的数量:最低35万吨,最高不超过最大产能50万吨(最终数量以双方实际验收结算数量为准)。
3、交货地点:黄羊砂厂,受让方在转让方指定地点自提。乙方应提前3天通知甲方提货时间、运输车辆信息等,以便甲方做好发货准备。
4、货物交付:货物按照现状交付。货物交付后,与该货物相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至乙方享有和承担,发生的一切与该货物相关费用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堆放、堆料装卸、转运,转运所涉及的设施设备,转运过程中造成的道路损坏及环境破坏的恢复赔偿责任和可能发生的不可预见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运输车辆进入甲方指定提货地点后,应遵守甲方的现场管理规定。
四、转让价格
1、本次转让设置底价,(含税,税率13%,该交货综合单价即为出场价,包含人工费、保险费、管理费、税金等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费用),不予对外公布。
2、最终成交价格以转让方与入围报价方谈判确**果为准,成交价格不低于转让方设定的底价。
3、结算总价=最终成交单价×实际验收数量(含增值税)。
五、价款支付方式
(一)交易价款
1、受让方被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砂石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2、受让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且进场运输前5个工作日内,将最低全额交易价款一次性****银行账户。最低全额交易价款金额:按35万吨×最终成交单价计算(最终以实际验收数量结算及最终成交价格的总价为准)。
(二)履约保证金
1、受让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银行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
2、履约保证金用途:担保受让方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运输进度、场地管理、安全环保等义务。
3、履约保证金退还:受让方完成全部标的物的运输工作、结清所有应付款项且无任何违约情形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将履约保证金按原渠道无息退还受让方。若受让方存在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弥补损失,不足部分有权向受让方追偿。
(三)付款凭证
受让方支付款项后,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转让方核对,转让方在确认款项到账后出具收款收据。
六、供销期限
自《砂石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次年对应日期止,总期限为1年。若因不可抗力、政策调整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运输延误的,期限可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相应顺延。
七、供应及运输进度要求
(一)供应数量节点
1、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前:完成不少于5万吨砂石的运输离场;
2、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前:累计完成不少于15万吨砂石的运输离场(本阶段完成10万吨);
3、2026年7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前:累计完成不少于25万吨砂石的运输离场(本阶段完成10万吨);
4、2026年10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前:累计完成不少于35万吨砂石的运输离场。
(二)运输要求
1、运输责任:由受让方自行负责标的的运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配备运输车辆、组织运输团队、承担运输费用(含燃油费、过路费、装卸费等)。所有砂石产品一律按标吨计量出厂,严禁超高、超载。
2、运输车辆:受让方使用的运输车辆需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具备合法运营资质,车辆状况良好,严禁使用报废、改装等违规车辆运输。
3、运输路线:受让方应提前规划合理的运输路线,避开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若无法避开,需遵守相关通行限制规定),并将运输路线报转让方及当地交通、环保部门备案。
4、进度调整:若受让方需调整运输进度,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转让方提交书面申请,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调整;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未按节点完成运输任务,每逾期1日,按未完成数量对应价款的0.5‰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八、受让资格条件
1、主体资格: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质文件)。
2、信用要求:意向受让方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未被相关部门限制参与产权交易活动。
3、资金实力:意向受让方需具备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及履约保证金的资金实力,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
4、其他要求:意向受让方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不允许受让方将标的转让、转租或委托第三方处置。
九、标的结算
1、结算数量以货物实际出厂磅单为准,结算时不扣除货物自然含水量对应的重量。
2、每一个自然月办理一次结算,每月10日前办理上月结算,由双方现场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若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算,视为认可甲方出具的结算数据。
3、由转让方及受让方双方派驻现场代表,收方计量并签字确认的出库磅单,制作结算表(须双方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作为依据。该结算表作为中期结算和最终结算、付款的唯一依据,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资料,都不得作为结算、付款依据。转让方其他人员的任何签字、签认都不具有该事项最终确认的效力。若受让方对磅单数据有异议,应在收到磅单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视为认可。
4、当受让方缴纳的最低全额交易款≤5%时,转让方有权暂停供货,受让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3日内,及时筹备并完成预付款支付事宜(预付款不低于50万),转让方根据实际到账的预付款金额,合理安排砂石料的供应计划。若受让方未按期补足预付款,甲方可暂停供货,直至款项足额到账。待受让方将预付款补足并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后,转让方恢复供货,以保障砂石料供应的持续稳定。
十、其他事项
1、价款支付期限补充: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后且进场运输前5个工作日内,完成最低全额交易价款的支付工作;若受让方未能在上述限定期限内完成全部价款支付工作,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不予退还受让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将标的重新通过公开询价方式处置。
2、发票开具:交易完成后,转让方应在最终结算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最终实际结算价款向受让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
3.意向受让方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全部内容,自愿参与本次询价,一经报名即视为认可本公告所有条款及后续转让方明确的相关规则,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4.本次询价相关事宜,由****负责解释。
十一、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敏
联系电话:158****7569
联系地址:**省**市**县东街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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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