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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出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及链接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环评单位 |
| 1 | ****环境局关于峰霖木业扩建及新增自用脲醛树脂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市环临审〔2025〕9号 | 2025年6月20日 | **** | **市**区会仙镇会仙工业集中区内 | **市恒****公司 |
| 2 | ****环境局关于闽兴木业扩建及新增年产800吨脲醛树脂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市环临审〔2025〕10号 | 2025年6月20日 | ****公司 | ****市**会仙镇会仙工业集中区16号 | **市恒****公司 |
| 3 | ****环境局关于**荣城木业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市环临审〔2025〕11号 | 2025年6月20日 | 桂****公司 | **区会仙镇会仙工业集中区 | **市恒****公司 |
二、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773-****570;通讯地址:**市**区临政路83****环境局****办公室。邮编:541100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