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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68号《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规定:****银行支付机构,****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支付”字样。
公司已于2026年2月2****公司名称工商变更,由“****公司”变更为“苏****公司”。
公司更名后,业务主体和法律关系不变,原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原有的业务关系和服务承诺保持不变。
特此通知。
苏****公司
202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