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卷宗随案生成与云柜运维服务质疑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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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卷宗随案生成与云柜运维服务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电子卷宗随案生成与云柜运维服务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电子卷宗随案生成与云柜运维服务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艾****公司
地址:**市**区甲秀北路235号北大**梦想城1.2号地块第2-A03栋(A03)1单元9层1号房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一、质疑事项 (一)关于拟派项目人员资质要求的质疑 1.项目负责人资质要求 2.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要求 (二)关于管理能力认证要求的质疑 (三)关于专业能力软件著作权要求的质疑
事实依据:1.项目负责人资质要求 招标文件要求项目负责人需具备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助理馆员及以上职称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资格证书,该要求与本项目核心运维需求脱节。本项目为电子卷宗随案生成与云柜日常运维服务,核心工作为设备巡检、系统故障排查、卷宗扫描运维等基础信息化运维工作,同类运维项目对项目负责人的核心要求为具备信息化运维项目管理经验,无需强制要求档案专业职称等资质,该资质要求无合理必要性论证,提高了项目负责人准入门槛,排除了具备丰富运维项目管理经验但无上述证书的潜在投标人。 2.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要求 招标文件要求管理人员需具备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员及以上职称,该要求缺乏项目关联性。本项目管理人员的核心职责为日常运维工作协调、人员管理、服务质量把控,并非档案整理等工作,无需强制具备档案专业职称,仅以单一专业资质作为评分依据,限制了无档案专业职称但具备成熟运维管理能力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存在排他性嫌疑。综上,我方认为人员资质要求应结合项目实际运维需求调整,取消非必要的专业证书强制要求,仅以“具备同类运维项目相关工作经验”作为核心考核标准,保障潜在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权。 (二)管理能力认证要求的质疑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备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②风险管理体系认证证书、③档案产品服务认证证书、④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证书、⑤信息技术服务-智能运维认证证书,该要求存在过度要求认证、非必要认证绑定的问题,与本项目运维服务的管理需求不匹配: 1.本项目为常规信息化设备及系统运维服务,风险管理体系认证、档案产品服务认证并非行业内同类运维项目的必备管理认证,且与本项目核心管理工作(服务质量管控、运维流程管理、数据隐私保护)无直接关联,强制要求该类认证无合理必要性; 2.该条款以5项认证证书作为唯一评分依据,未设置“具备成熟的项目管理制度、服务流程体系可酌情得分”的替代方案,对于部分管理能力成熟、服务经验丰富,但未取得全部非必要认证证书的潜在投标人,将丧失评分竞争力,存在对潜在供应商的歧视性限制。综上,我方认为管理能力考核应聚焦项目实际管理需求,仅保留与运维服务直接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隐私信息管理体系2项认证作为评分依据,其余非必要认证予以删除,以实际管理能力作为核心考核标准,而非单一认证证书。 (三)专业能力软件著作权要求的质疑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备档案数据影像处理、档案管理系统类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自主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该要求与本项目采购标的严重脱节,存在明显的不合理限制: 1.本项目为电子卷宗随案生成与云柜运维服务,并非档案数据影像处理软件、档案管理系统的开发或采购,投标人的核心专业能力为运维服务能力,而非软件研发能力,强制要求具备相关软件著作权无任何合理依据; 2.该要求将“软件研发资质”与“运维服务能力”绑定,排除了大量具备专业、成熟的信息化设备运维服务能力,但无相关软件著作权的潜在投标人(此类供应商为运维服务专业机构,无软件研发业务,无法取得对应著作权),客观上指向既具备软件研发能力又具备运维服务能力的特定供应商,严重限制了市场竞争。综上,我方认为本项目专业能力考核应聚焦投标人的实际运维服务能力,改为其他符合本专业的软件著作证书。
法律依据: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2.《****政府采购法》;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58 号); 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 5.《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请求:基于上述问题,我方恳请贵方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以下诉求予以书面答复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相应修改: 1. 对拟派项目人员资质要求进行调整,删除档案专业职称、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网络工程师等非必要证书强制要求,以“具备同类运维项目相关工作经验”作为核心考核标准; 2. 对管理能力认证要求进行精简,仅保留质量管理体系、隐私信息管理体系2项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认证作为评分依据,删除风险管理体系、档案产品服务认证体系、信息技术服务-智能运维证书等非必要认证要求,增设以实际管理制度为依据的评分条款; 3. 取消专业能力要求中关于档案数据影像处理、档案管理系统软件著作权的强制要求,改为以同类运维项目业绩作为专业能力核心考核标准; 5.对上述修改后的条款,重新明确合理的评分标准及依据,确保所有条款均与项目实际运维服务需求相匹配,无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我方坚信贵方将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妥善处理本次质疑事项,保障所有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诉求1回复如下:本项目为电子卷宗随案生成与云柜运维服务,采购服务内容为:1、立案信息回填、立案扫描、收卷整理、卷宗核查、案件材料收转、卷宗随案生成、归档扫描、信息著录、案件过程服务、装盒上架。2、协助档案保管、库房管理、协助卷宗归档、借阅工作。评分项中“拟派项目人员”的相关设置,是依据项目实际需要科学合理设置的,属于满足项目基本需求必不可少的客观条件。经专家充分论证,此要求具备合理性与必要性。 诉求2回复如下:经我单位多方调研和专家论证,采购文件中设置的5项认证证书皆与履约相关,但我单位综合各方意见后会做如下调整:保留全部5项证书作为评审选项,调整计分规则为“5项证书中任意提供3项即可得满分15分,少于3项的,每少提供1项扣5分,不提供不得分”。 诉求3回复如下:****中专业能力要求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根据本项目履约内容,核心要求不止是运维服务能力,还要求供应商具备档案数字化管理相关能力,且我单位已在文件中说明:证书名称无需完全一致,功能满足对应描述即可。故不存在排他性、单一性****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诉求4回复如下: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旨在满足资格要求的前提下,择优选择履约能力强的供应商提供服务,我单位暂未发现采购文件中存在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若贵司在后续采购活动中发现相关情形,欢迎批评指正。 如贵司对本次回复不满意,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规定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标书代写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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