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经科局,湖****公司:
报来《****管委会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关于对湖****公司年产5000吨磷酸三丁酯项目进行节能审查的请示》(宜高经科发〔2025〕318号)收悉(项目代码:****)。该项目由****备案,项目以三氯氧磷、丁醇为主要原料,进行酯化反应合成磷酸三丁酯,主要产品为磷酸三丁酯/净化磷酸专用萃取剂,副产氯化铵。主要耗能设备有釜设备、蒸发器、换热器、冷水机组、风机、泵类和变压器等,建成后形成年产5000吨磷酸三丁酯的生产能力。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5〕2号)和委托机构评审意见,对项目用能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修定后的节能报告。该项目符合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用能分析客观准确,提出的节能措施合理可行。项目2027年1月全部投产达产后,年碳排放总量2922.91吨,年新增综合能耗当量值4912.2吨标煤(等价值为5854.46吨标煤),其中年耗电力518.01万千瓦时、蒸汽43200吨、天然气216000Nm3,年耗新水79920吨、压缩空气216万Nm3、氮气60万Nm3。
二、该项目对**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增量控制目标和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均影响较小。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用能控制在批复范围之内。
三、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开工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耗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四、根据国家和省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高新区经科局提交节能验收申请,**高新区经科局应**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请**高新区经科局加强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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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