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自然博物院(安吉馆)自动饮料贩卖机机位5处物业整体一年租赁权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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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自动饮料贩卖机机位5处物业整体一年租赁权

项目编号:****
挂牌价格 出租面积
6.00 万元/年约6平方米。
交易品类 资产出租
出租用途 商业
所在地区 **省 **市 安**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出租标的地址 交易机构
2026-02-05
2026-02-11
**市安**递铺街道梅园路1号(**馆)

注册、报名、竞价辅导请联系 400-****-3939

出租方承诺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状态 使用(原合同于2026年2月19日截止。)
其他权利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1.权证相关信息:取得不动产权证。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无。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意向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本项目优先权行权方式为结果行权【动态报价】,具体如下: 先由非优先权人的竞买人按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的方式,产生最高有效报价人和最高有效报价(优先权人不参加该阶段的竞价过程)。上述最高有效报价人可在最高有效报价的基础上再报价一次(有且只有一次追加报价机会,须不低于前述最高报价且在600秒内完成报价),该报价为该阶段最高有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报价结束后,由所有优先权人在下述规定时间内就最终报价表达是否行使优先权: (1) 若优先权人未行权,则报最终报价的竞买人为受让方。 (2) 若优先权人行权,则受让方为优先权人。 结果行权具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非优先权人竞价阶段,产生非优先权人竞价阶段最高有效报价;第二阶段为非优先权人竞价阶段最高有效报价人追加报价,用时600秒(该阶段最高有效报价人未加价报价的,则600秒后进入下一阶段),产生最终报价;第三阶段为优先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用时至多3600秒。 特殊情形:如非优先权人竞买人在第一阶段均未产生有效报价的,则第二阶段自然消灭,直接进入第三阶段,该情形下的第三阶段用时至多3600秒。优先权人在第三阶段须行使优先权报价后方可成交,如优先权人未在第三阶段行使优先权报价视为优先权人放弃竞买。
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
联系人 李先生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153****1166
联系地址 **市安**梅园路1号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租金挂牌价 6.00 万元/年
是否有保留价
租金挂牌价备注 不递增 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承租权 不放弃
租金支付要求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出租用途 自动饮料贩卖机机位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1.履约保证金:首年成交金额的3个月租金(成交年租金的四分之一)2.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 3.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土地规划用途和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出租标的使用过程中的电、物业管理费等由承租方承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5.出租标的按腾退后现状交付使用,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的完好,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承租方若需使用属于出租方的固定资产,按相关规定折旧后支付使用费用。 6.承租方不得擅自装修,任何一部分变动均需出租方同意且方案需经出租方把关认可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实施,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7.出租标的目前处于使用中,如非原承租人承租,需原承租人腾退后才能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人工作方面的复杂性,如竞得后30个自然日内交付的按租赁期顺延处理,超过30个自然日的双方协商处理;如原承租人承租,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8.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如若委托第三方供应商(包括设计商、制造商、经销商、服务商、执行商等)履行部分责任,需经出租方书面许可,擅自转租、转包或分包的,出租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产。对由此造成损失的,全部由承租人承担。为免歧义,对第三方供应商进行委托不减轻承租方在协议项下所承担的任何责任。 9.机位租赁合同、**协议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10.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房产由出租方依照合同约定收回重新启动新一轮招租,若承租方在承租期内出现顾客对价格投诉服务服务投诉,对本院造成一定影响的取消优先承租权利。 11.本项目出租方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 12.自动饮料机机位所售卖商品不得超过市场平均水平,其中碳酸类饮料(可口可乐、百事可乐、雪碧等)不超过4元/瓶,饮用水(农夫山泉、恒大冰泉等)不超过3元/瓶、其他饮料不超过5元/瓶。 13.意向方报名时需书面承诺: 1)自动饮料贩卖机机位发生产品缺货后3小时内完成相关缺货产品的补货。 2)提供资料均真实有效,如提供虚假材料,出租方有权没收其所交保证金。 3)出租方可在资格确认期间针对承租方资格条件第2、第3点进行实地看样,意向方无条件配合出租方针对其自动饮料贩卖机机位、****中心进行实地看样。 4)****超市(如十足、全家)同品牌饮料,上架前需至出租方处备案(种类、价格)并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对外销售,不得销售“三无”商品。所供饮料必须是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正规厂家生产的定型包装食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检验合格,在保质期内。 14.承租方需向出租方支付授权费用,具体如下: 授权费用:承租方运营的**馆主馆区5处自动饮料贩卖机所产生的全部税前营业收入总额的7%
租期 1年
有无免租期
承租方资格条件 1.意向方须为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成立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成立3年(含)及以上。【执行标准:需提供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不晚于2023年2月1日】 2.意向方报名时需取得出租方出具的《经营经验及方案确认函》意向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日倒数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1:30前向出租方书面递交方案及经验材料,内容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运营方案; (2)意向方具有正在运营的**省内自动饮料贩卖机机位运营管理经验。【执行标准:1)提供相关合同;2)提供自动饮料贩卖机机位的定位地图、照片、委托方联系方式并同意无条件配合出租方进行现场勘察】 (3)意向方在**当地具有不少于500****中心。【执行标准:1)提供相关合同或产权证明;2****中心的定位地图、照片】 如出租方认为相关证明资料仍不能有效证明的,可要求意向承租方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经出租方审核同意后取得《经营方案确认函》。
保证金事项 交纳金额(万元) 3.00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意向方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温馨提示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标书代写
交纳方式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保证金扣除条款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意向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合格意向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浙交所在项目成交后:将立约保证金存放于出租方指定的账户(不计息),****银行,并按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 3.如因承租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出租方有权没收立约保证金;如因出租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出租方应当退还承租方立约保证金。 如交易双方对未能签订的合同的原因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同意浙交所仍按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或按照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相关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浙交所无涉。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期 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最多**2个周期。
是否自动延牌
延牌情况 目前已**0个周期,已**0个工作日
遴选方式 动态报价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1.信息披露公告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租方,则**信息披露: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按照2个延期周期数延期。 3.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一个及以上合格意向方的,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标书代写
项目附件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实地勘察证明》.docx 《授权委托书》.docx 《特别事项约定》.docx 《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 《自助饮料贩卖机出租**协议》.docx 《自助贩卖机位租赁合同样稿》.docx
标的物位置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联系人 朱女士 电话 400-****-3939
传真 邮箱
地址 **省**市上****东路332号**国际4号楼18层 网址 www.****.com
附件(7)
招标进度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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