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日市数据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宜兴市)

审批
江苏-无锡-宜兴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0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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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日市数据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市)
2026年2月2日市数据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市)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1 曝气器的制造项目 **市新庄街道 **** **腾嘉****公司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市新庄街道工业集中区**路,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主要原辅料、生产设施及设备必须与环评报告表内容一致,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曝气器30万套的生产能力。 1、按照“雨污分流”进行厂区排水管网建设。该项目实施过程严格做到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应符合接管标准后纳管****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2、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报告表》要求,对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废气要落实有效的收集治理措施,确保处理设施的吸附效率、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该项目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表6标准;氯化氢、氯乙烯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 )表1及表2排放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
3、生产设施要采取有效降噪措施,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昼间标准。
4、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废矿物油、废包装桶(含矿物油)、废含油抹布手套及环保治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等应单独收集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5、严格落实《报告表》中设置的防护距离要求,在上述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目标。
0510-****3129,****@163.com
2 年产1000吨锡丝项目 **市万石镇 ****公司 ******公司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北区(南漕村),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主要原辅料、生产设备必须与环评报告表内容一致。建成后形成年产1000吨锡丝的生产能力 1、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进行厂区排水管网建设。该项目实施过程中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严格做到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应符合接管标准后纳管至宜****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2、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报告表》要求,对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废气要落实有效的收集治理措施,确保处理设施的吸附效率、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对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无组织排放源要加强管理。该项目废气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中标准;废气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
3、该项目生产设施要采取有效降噪、减振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但不限于废矿物油、废拉丝油、废包装桶(含废油)、废含油抹布手套等应单独收集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5、严格落实《报告表》中设置的防护距离要求,在上述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目标。
0510-****3129,****@163.com
3 新能源电解液储存用容器研发制造项目 **市万石镇 **伟兴****公司 ******公司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南区,项目总投资25000万元。主要原辅料、生产设备必须与环评报告表内容一致。建成后形成年产新能源电解液储存用容器3000台的生产能力。 1、按照“雨污分流”进行厂区排水管网建设。该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做到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应符合接管标准后纳管至宜****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2、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报告表》要求,对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废气要落实有效的收集治理措施,确保处理设施的吸附效率、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对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无组织排放源要加强管理。该项目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表9标准及2024修改清单;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中表1表3标准;厂界无组织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
3、该项目生产设施要采取有效降噪、减振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昼间标准。
4、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但不限于废矿物油、废液压油、废包装桶(含废油)、废含油抹布手套及环保治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等应单独收集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5、严格落实《报告表》中设置的防护距离要求,在上述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目标。
0510-****3129,****@163.com
公开时间:2026年2月2日~2026年2月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