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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4********1840677 | 建设单位法人:钟** |
| 王红生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市**县湖镇镇钓湖村 |
| ****改扩建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3-塑料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9-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湖镇镇钓湖村 |
| 经度:114.106667 纬度: 23.219167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8-18 |
| 惠市环(**)建〔2025〕26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4********1840677001W |
| 2025-12-01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00 |
| 1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4********1840677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4********1840677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1322MA****266T | 竣工时间:2025-11-21 |
| 2025-12-02 | 调试结束时间:2026-12-01 |
| 2025-12-3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1-28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95260 typeTen=1 |
| 改扩建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项目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不新增占地面积,新增建筑面积430平方米,年产编码器4900万只。 | 实际建设情况:不新增占地面积,新增建筑面积430平方米,年产编码器4900万只。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编码器:人工投料→干燥→混料(破碎→)注塑→品检→/冲压成型→/组装→包装入库;2.模具维修:机加工→磨削。 | 实际建设情况:1.编码器:人工投料→干燥→混料(破碎→)注塑→品检→/冲压成型→/外发组装→包装入库;2.模具维修:机加工→磨削。 |
| 1.编码器:人工投料→干燥→混料(破碎→)注塑→品检→/冲压成型→/外发组装→包装入库。 “组装”本项目验收此工艺暂未建设,现外发组装,对环境无明显影响。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系统。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近期生活污水经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标准和**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较严者后用于绿化;远期生活污水经设施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博****处理厂处理。 2、落实项目在注塑、破碎、机加工、磨削等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处理措施。有机污染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限值。各类废气收集经配套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经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3、优化厂区布局,选用低噪的机械设备,对高噪声机械设备须落实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规定。 4、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并立足于综合利用,确实不能利用的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妥善的处理处置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在厂区内暂存的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堆放场所,其污染控制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管理要求以及《**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废包装材料、边角料、收集粉****公司回收处理;污泥交由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废塑胶边角料、不合格品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桶、废机油、废火花油、废含油抹布和手套、含油金属碎屑、废切削液、喷淋废水、废过滤棉、废活性炭等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1、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 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损耗的水量;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由自建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三级沉淀池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标准和**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较严者后回用于绿化,且检测结果均达标。 远期生活污水经设施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博****处理厂处理。 2、本项目注塑工序位于密闭车间内,注塑工序上方均设置了集气罩,注塑工序废气经收集后,通过1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且检测结果均达标。 本项目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废气收集后汇入1套“移动式除尘器”装置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模具维修的机加工工序产生的油雾,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模具维修的磨削工序产生少量金属粉尘,经移动式除尘器收集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会产生少量恶臭气体,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项目通过对污水处理设施加盖,定期喷洒除臭剂,加强通排风等措施,降低臭气对环境的影响。 3、本项目已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隔振、减振措施,检测结果达标。 4、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交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废包装材料、边角料、收集粉尘等一般工业固体****公司回收利用,污泥交由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废塑胶边角料、不合格品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项目建设有规范化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废包装桶、废机油、废火花油、废含油抹布和手套、含油金属碎屑、废切削液、废活性炭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 |
| 4、本项目由于废气处理方式已更换,因此未产生喷淋废水、废过滤棉,对环境无明显影响。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按照《报告表》提出该项目所需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项目生产废气中VOCs≤0.1242吨/年。项目所需VOCs 废气排放总量指标来源于由瑞胜(惠****公司减排核算获取。 | 实际建设情况:根据《验收监测报告表》核算结果,项目VOCs年排放量未超过项目环评批复的允许量。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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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0619 | 0.1242 | 0 | 0 | 0.062 | 0.062 | / |
| 1 | 自建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三级沉淀池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由自建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三级沉淀池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标准和**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较严者后回用于绿化,且检测结果均达标。 | 各污染物指标均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 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标准和**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较严者限值要求。 |
| 1 | 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 | 本项目注塑工序位于密闭车间内,注塑工序上方均设置了集气罩,注塑工序废气经收集后,通过1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且检测结果均达标。 本项目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废气收集后汇入1套“移动式除尘器”装置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 非甲烷总烃、乙醛最大排放浓度均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监测结果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 |
| 1 | 隔声、消声、减振处理等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 本项目已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隔振、减振措施,检测结果达标。 | 厂界的昼间噪声监测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
| 1 |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并立足于综合利用,确实不能利用的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妥善的处理处置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在厂区内暂存的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堆放场所,其污染控制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管理要求以及《**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废包装材料、边角料、收集粉****公司回收处理;污泥交由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废塑胶边角料、不合格品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桶、废机油、废火花油、废含油抹布和手套、含油金属碎屑、废切削液、喷淋废水、废过滤棉、废活性炭等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交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废包装材料、边角料、收集粉尘等一般工业固体****公司回收利用,污泥交由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废塑胶边角料、不合格品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项目建设有规范化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废包装桶、废机油、废火花油、废含油抹布和手套、含油金属碎屑、废切削液、废活性炭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本项目由于废气处理方式已更换,因此未产生喷淋废水、废过滤棉)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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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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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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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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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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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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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