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 标的名称 |
**市**区振中路3号地下室(三墩地下停车库新能源综合站项目)商业区5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2-0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3-03 |
| 出租底价 |
5940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区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无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
| 联系人 |
施先生、叶小姐 |
联系电话 |
0571-****5591、0571-****5594 |
| 联系地址 |
**市上**香樟街2****中心A座27楼 |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市**区振中路3号地下室(三墩地下停车库新能源综合站项目)商业区 |
||
| 坐落位置 |
**市**区振中路3号地下室 |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4)**市不动产权第****178号 |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7129.82 |
|||
| 房屋用途 |
街巷用地/汽车库 |
|||
|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租赁房屋位于**市**区振中路3号地下室,租赁房屋无单独不动产权证,为浙(2024)**市不动产权第****178号的一部分。本次招租面积约为2527.12平方米,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 2、租赁房屋质量、位置、招租面积及水、电容量等以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3、本次租赁房屋不动产权证证载用途为街巷用地/汽车库,权利性质为出让/自建房。不动产权证证载附记注明(1)该宗地为地下空间,地表为防护绿地;(2)该地下宗地实****停车场库用地。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594000元/年 |
|||
| 出租面积(㎡) |
2527.12 |
||||
| 租赁期 |
5年 |
||||
| 起租日 |
实际交付之日 |
||||
| 免租期 |
3个月,装修优惠期租金以首年3个月租金计,装修优惠期免租租金在首期租金支付时予以抵扣。 |
||||
| 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租金年递增率为0.6%,即第二年起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每年递增0.6%直至租赁期结束。 |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6.6万元。履约保证金不能冲抵承租方租金、综合管理服务费,仅作为承租方履行《三墩地下停车库新能源综合站项目商业区租赁合同》及《停车场商业区安全协议》的义务的担保。租期满后未发现本合同约定的违约现象及安全责任事故,****停车场注册的相关证照等办理完成迁出或注销手续,并经出租方验收合格,且无任何安全方面的违约情形,承租方退还保证金凭据原件后出租方于一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全额退还承租方。 |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三墩地下停车库新能源综合站项目商业区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 出租用途要求 |
****停车场商业区,仅用作符合法律法规用途。承租方不得从事其他业态,不得在场地内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商业活动,不得用作危化品的储存用地,并遵****停车场商业区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未经出租方允许,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 |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三墩地下停车库新能源综合站项目商业区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三墩地下停车库新能源综合站项目商业区租赁合同》及附件等相关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三墩地下停车库新能源综合站项目商业区租赁合同》及附件等相关文件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3)承租方必须在营业前自行办理开****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执照、批准证书或工商、税务登记相关的各种审批、手续等,且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出租****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执照、批准证书或工商、税务登记相关的各种审批、手续等不作任何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出租标的现状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承租方同意且承诺不因此提出任何索赔。(4)停车场商业区内的设施包括但不仅限于监控设备、消防设备、灯、标识标线等由承租方负责维护,租赁期满后承租方需确保所有设备完好无损。(5)承租方需在交易标的交付后三天内安排****停车场商业区进行现场管理,****停车场商业区内的安全管理工作。(6)在租赁期内,该停车场商业区运营所产生的水电费由承租方支付,按电表、水表实际计量读数结算。(7)****停车场商业区用途的约定,自行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停车场****停车场商业区相关规定的用途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用途。承租方不得利用****停车场商业区作任何违法或不道德行为,也不得利用****停车场商业区做任何不****停车场的行为。(8****停车场商业区室内进行装修、对供水供电、消防系统、排水排污原有管道、线路等进行改变调整,必须事先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并批准后,向出租方提出详细的书面方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后才能施工,施工必须请有资质和有特种作业经验人员施工,如发生安全事故责任,承租方负全部责任。(9)该停车场商业区的改造提升工程完工后,应通过消防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停车场商业区装修结束后需提供给出租方一套完整的装修竣工图。(10)承租****停车场商业区。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承租场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亦不得私自调换使用。(11)本次交易出租方和承租方相关权利义务及房屋交付以出租方提供的《三墩地下停车库新能源综合站项目商业区租赁合同》(样本)为准。3、本项目房屋交付以附件《三墩地下停车库新能源综合站项目商业区租赁合同》样本相关内容为准。4、本项目成交的,承租方须交纳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自愿在挂牌起始价及以上受让本次挂牌交易标的的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 ||||
| 踏勘安排 |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 联系人 |
邬林海 |
联系电话 |
178****5495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 交纳金额 |
198000 元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三墩地下停车库新能源综合站项目商业区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的;(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三墩地下停车库新能源综合站项目商业区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 是否专场 |
否 |
|
| 加价幅度 |
10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