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机关对**长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市**区老**提升改造**北路1号院片区项目(一阶段)拆除工程
三、采购日期:2025年12月17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长沐****公司
2、地址:**市**区揽秀园西街175号天洋综合楼1栋1单元2室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0103MA785D1N4H
五、基本情况
**长沐****公司参与“**区老**提升改造**北路1号院片区项目拆除工程”(编号:****)时,中标后递交书面弃标函称“因公司目前资金紧张,无力承受该项目完工的资金需求,无法履约”****政府采购合同。本机关于12月25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长沐****公司在该项目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政府采购合同。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1.**区老**提升改造**北路1号院片区项目拆除工程招标公告、结果公告;2.你公司出具的《弃标函》;3.采购人就该项目废标的情况说明。
六、处罚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
七、处罚结果
对**长沐****公司处以1714.45元(采购金额34.28万元的千分之五)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活动。
八、处罚日期
2026年01月31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2、联系人:采购监督科
3、联系电话:099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