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2月5日我局对泓成(抚****公司废机油收集和储存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7489****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6﹞8号
关于泓成(抚****公司废机油收集和储存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泓成(抚****公司 :
你单位《泓成(抚****公司废机油收集和储存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委员会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泓成(抚****公司拟投资150万元,建设废机油收集和储存项目,本项目位于**区章党镇上鲜村109号。主要建设内容:**废机油储存罐区(占地面积88m2),罐区内设有2座卧式储罐(每座容积50m3;储罐一用一备),罐区设置防雨棚,罐区全部位于防雨棚内;在罐区南侧设置地磅(占地面积约21m2)一处,用于车辆检斤;本项目在罐区东侧设置一个油罐车装卸区(占地面积40m2),装卸区设防雨棚;其它辅助、储运、公用工程**或依托现有。
项目规模:年收集废机油1000t。
二、依据抚****评估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场地无组织排放扬尘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及农村地区”排放浓度限值。
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为储罐大、小呼吸产生的废气,废气通过呼吸阀上方设置的集气罩收集,收集后的废气使用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排气筒(高15m;DA001;**)排放。
废机油入厂进罐储存时采用密闭卸油管道:即采用输油软管浸没式液下卸车方式经输油泵输入储罐内,装载方式为底部装载,铁桶抽油孔采用密封圈密封;废机油外运出厂装车时产生废气采用油气平衡装置。
本项目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
2.本项目在罐区、装卸区及机泵区周围设置雨水导流沟,初期雨水通过雨水导流沟排入初期雨水池内,经收集后的初期****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内,定期清掏。
本项目废水排放污染物执行《**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表2排放浓度。
3.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
本项目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等措施。
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的2类排放限值。
4.本项目含油抹布、罐底油泥及废活性炭作为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贮存点内,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生活垃圾定期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5.本项目按规范进行分区防渗。
6.本项目罐区建有围堰(有效容积50m3)。罐区西侧建有1座的事故池(有效容积80m3),罐区、装卸区及地磅区域周围设置了初期雨水导流沟,且雨水导流沟设置分别与事故池和初期雨水池通过阀门连接。
7.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8.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9.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0.本项目由********分局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投产前,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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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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