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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2月4日我局对4个入河排污口设置作出审批决定,现将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6年2月4日-2026年2月10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保护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8-****519、0598-****668(传真)
电子邮箱:****@163.com
通讯地址:**县河滨北路76号
邮政编码:365200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 1 | ****关于同意设置****处理站入河排污口的函 | 明环水明〔2026〕1号 | 2026年2月4日 |
| 2 | ****关于同意设置****处理站入河排污口的函 | 明环水明〔2026〕2号 | 2026年2月4日 |
| 3 | ****关于同意设置****处理站入河排污口的函 | 明环水明〔2026〕3号 | 2026年2月4日 |
| 4 | ****关于同意设置****处理站入河排污口的函 | 明环水明〔2026〕4号 | 2026年2月4日 |
附件:同意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