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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省住建厅《关于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建设(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报告竣工验收情况。
综上,市、县(区)建设(燃气)主管部门应履行对辖区燃气企业行业监管职能,燃气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备案业务由各县、区住建部门负责,跨县区的市政主干管等重大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业务由市住建部门负责。若需办理该业务请咨询:
****住建局:****2169
****住建局:****5780
****住建局:****6189
****住建局:****5087
****住建局:****8699
****住建局:****9606
****住建局:****8017
****住建局:****2688
****建设局:****5015
监督电话:****1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