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发布机构: | ****环境局**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6-02-05 |
| 文 号: | 荆环**审〔2026〕7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关于****S342**县五里铺至河溶界公路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项目备案代码:2501-420822-04-01-286482)位于五里铺镇,项目性质为改建。项目起点位于**县五里铺镇,终点位于**县与**市交界处,与S342**段相衔接(河溶镇)。路线总体呈东西走向,利用五里铺镇现状环线后,接S342老路,路线向西在白岭村五组与荆沙铁路交叉,北绕十岭村小集镇后跨越**,在两河村下穿荆荆高铁后至太**,向南改走新线跨**河,****社区南街路线重新回到老路,在董岗跨越漳河二干渠后至**与**交界处到达终点,对接S342**段。桩号K0+000-K14+704,设计车速60km/h(部分40km/h),设计宽度10m(局部8.5m),全长14.204km(包括老路改扩建段长度11.1992km,改线**段长约2.694km,桥梁0.3108km),包括桥梁4座,涵洞63道,立体交叉1处(下穿荆荆高铁),主要平面交叉5处。
项目类别为E4812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20700.248万元,环保投资490万元。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的环境管理过程中,你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和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严格落实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现场施工区采取定期洒水抑尘,湿法作业,围挡作业,防尘网、苫布遮盖及车辆冲洗设施。取(弃)土场采取定期洒水抑尘,防尘网、苫布遮盖,撒播草籽绿化。临时施工场地,堆场采用防尘网、苫布遮盖,定期洒水抑尘;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临时预拌区和预制区采用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封闭作业。
2、严格落实施工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施工泥浆废水和积水、施工区和取(弃)土场雨水,经导流沟进入沉砂池+沉淀池处理,上清液回用于施工用水或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施工设备冲洗废水经导流沟进入沉砂池+隔油池+沉淀池处理后,上清液回用于施工用水或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施工人员办公生活设施采用租赁的形式,依托周边民房或临时公厕,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周边农田肥田。
3、严格落实施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置施工现场,采用低噪声设备,并保持良好运行;夜间尽量不进行施工或安排低噪声施工作业,加强管理,文明施工。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 的要求。
4、严格落实施工期固废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渣土(泥浆)、建筑垃圾应压实覆盖,并将工程多余的废弃渣土运至弃土场覆盖,工期结束后复垦绿化;建筑垃圾全部运至市政消纳场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5、严格落实施工期生态水土保护措施。重点加强对涉河道施工段的管理,导流沟及沉淀池措施正常运行,严禁废水外排。施工便道及临时占地尽量缩小范围,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覆盖、复种、绿化等措施。落实施工期相关水土保持措施。
6、严格落实施工期环境管理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合理设计规范施工,重点强化沿线两侧分布有水体路段施工措施,落实施工期环境风险防范应急措施。
(二)严格落实运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严格落实运营期大气环境保护措施。加强路段管理及路面养护,做好公路绿化工程的的实施和养护,减少汽车尾气对沿线环境的影响。
2、严格落实运营期地表水保护措施。加强道路排水设施的管理、巡查和养护,路面表面水由路拱自然漫流排出土路肩以外,进入边沟、排水沟排出,进入附近沟渠,当排水沟开口位于灌溉沟渠或地表水体,设置油水分离池,确保沿线地表水体维持相应功能标准。
3、严格落实运营期噪声防治措施。加强交通、车辆管理,保持路面平整,道路采用低噪声路面,设置减速、禁鸣标志,加强绿化,开展跟踪监测。相应声环境功能区要求(距离道路两侧35m外200m范围内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距离道路两侧35m内以外区域执行4a类标准)。
4、严格落实运营期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措施。营运期加强道路卫生管理,定期进行清扫道路,清扫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5、严格落实运营期环境管理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做好公路管理维护,落实运营期该路段环境风险防范应急管控措施。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主体工程竣工后、正式投产或运行前,你单位需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各类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经营方式、防治污染和生态恢复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