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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威政字〔2025〕71号
****政府:
你市《关于报批**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请示》(乳政请字〔2025〕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威政发〔2024〕23号)规定,同意你市提出的征收标准建议。凡在**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市**及沿海镇区(含**新区、经济开发区、**街道、夏村镇、**口镇、徐家镇、**所镇、白沙滩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征收标准为地上建筑每平方米200元、地下建筑每平方米60元。其中,工业项目中的生产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55元。**市冯家镇、南黄镇、大孤山镇、午极镇、下初镇、**寨镇、诸往镇、育黎镇、崖子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征收标准为地上建筑每平方米145元、地下建筑每平方米40元。其中,工业项目中的生产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50元。
二、同意****服务局负责辖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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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