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乳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审批
山东-威海-乳山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05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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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成文日期:2025-12-30
公开发布日期:2025-12-30
发文字号:威政字〔2025〕71号
所属单位:****
开始实施时间:
文件状态:
文件废止时间:
文件失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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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威政字〔2025〕71号


****政府:

你市《关于报批**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请示》(乳政请字〔2025〕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威政发〔2024〕23号)规定,同意你市提出的征收标准建议。凡在**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市**及沿海镇区(含**新区、经济开发区、**街道、夏村镇、**口镇、徐家镇、**所镇、白沙滩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征收标准为地上建筑每平方米200元、地下建筑每平方米60元。其中,工业项目中的生产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55元。**市冯家镇、南黄镇、大孤山镇、午极镇、下初镇、**寨镇、诸往镇、育黎镇、崖子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征收标准为地上建筑每平方米145元、地下建筑每平方米40元。其中,工业项目中的生产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50元。

二、同意****服务局负责辖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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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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