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单元15-街区C地块01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第一阶段)

审批
湖南-株洲-醴陵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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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镇开发边界内单元15-街区C地块01地块(以下称“本地块”)位于**省****书院社区、**村,地块总用地面积为23489.23m2,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3.49219°,北纬27.65184°,四至范围:****社区,南至体育路,西至**中路,北至滨**路。经《****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07)政国土挂字第248号和(2005)政国土字第451号文批准由农用地、****基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前土****办事处**村、****居委会,土地使用权收回时间分别为2005年6月20日和2007年1月30日。根据调查,2007年以前,地块****基地,2007-2015年,土地征收后,地块为菜地和一幢民房,2016年,地块内西北侧建有一处施工营地,建设项目为**市潮乐园游乐场,2020年**市潮乐园游乐场建成投入运营,截至踏勘结束,地块内游乐场未拆除。******局2025年10月出具的《****中心**城镇开发边界内单元15-街区C地块01用地性质认定蓝线图及规划条件》,本地块规划用地性质调整为城镇住宅用地和商业用地,需开展土壤调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厅******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的通知》(湘环发(2021)2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控,建立健全联动监管机制,做好“十四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考核工作,确保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要求对“一住两公”建设用地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中心委托********中心**城镇开发边界内单元15-街区C地块01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我单位接受委托后,于2025年10月对本地块开展了土壤环境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通过现场与相关人员访谈,收集相关资料,在了解地块内及周边当前和历史污染情况的基础上,进行了现场勘察。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要求,编制完成了《****中心**城镇开发边界内单元15-街区C地块01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第一阶段)》。

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查阅历史资料可知,****中心**城镇开发边界内单元15-街区C地块01地块历史上主要****基地,地块历史上未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使用及处置,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无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不存在其它可能构成土壤污染的情形,地块内土壤受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周边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居住区、幼儿园、学校、医院、地表水以及一家工业企业,根据污染识别结论,周边地块对本地块土壤造成污染的可能性较低。

综上所述,通过第一阶段地块土壤环境调查未发现本地块内及周围区域现状和历史上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地块内没有储存、处置和利用过危险废物。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第4.2.2.1条的规定,本次调****工厂、农药厂、冶炼厂、加油站、化学品储罐、固体废物处理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或活动,现场踏勘未发现污染源,周边地块无可能的污染源。因此报告认为本地块的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可作为城镇住宅用地和商业用地建设开发,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进入第二阶段的调查。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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