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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5********3700544 | 建设单位法人:915********3700544 |
| 戴红景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 |
| **省**市******开发区沙文园区科创南路150号 |
| ****汽车橡胶密封件、汽车悬置减震系统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71-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670-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高新区 ******开发区沙文园区科创南路150号 |
| 经度:106.****10066 纬度: 26.****79937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8-14 |
| 筑环表〔2023〕18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04-25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3800 |
| 25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5********3700544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5********3700544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915********329557J | 竣工时间:2025-05-0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12-08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1-05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79236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建设加工橡胶密封件( 皮碗、 皮膜、 隔膜)和汽车零部件及配件( 骨架、 胶垫、胶套)共计4200万件,模具100套。 | 实际建设情况:建设加工橡胶密封件( 皮碗、 皮膜、 隔膜)和汽车零部件及配件( 骨架、 胶垫、胶套)共计3950万件,模具100套。 |
| 减少250万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模具、骨架加工工艺:机加工、抛丸处理、脱脂、脱脂后水洗、酸化、酸化后水洗、磷化、磷化后水洗、涂刷产品; 密封件(皮碗、隔膜)加工工艺:生胶塑炼、混炼、热炼出片、热炼打卷、半成品准备胶胚压半出预成型、硫化、割边、包装入库; 密封件(皮膜)加工工艺:生胶塑炼、混炼、热炼出片、热炼打卷、半成品准备胶胚压半出预成型、硫化、割边、包装入库; 减震系统(各类胶垫、胶套)加工工艺:生胶塑炼、混炼、热炼出片、半成品准备胶胚压半出预成型、硫化、割边、包装入库。 | 实际建设情况:模具、骨架加工工艺:机加工、抛丸处理、脱脂、脱脂后水洗、酸化、酸化后水洗、磷化、磷化后水洗、涂刷产品; 密封件(皮碗、隔膜)加工工艺:生胶塑炼、混炼、热炼出片、热炼打卷、半成品准备胶胚压半出预成型、硫化、割边、包装入库; 密封件(皮膜)加工工艺:生胶塑炼、混炼、热炼出片、热炼打卷、半成品准备胶胚压半出预成型、硫化、割边、包装入库; 减震系统(各类胶垫、胶套)加工工艺:生胶塑炼、混炼、热炼出片、半成品准备胶胚压半出预成型、硫化、割边、包装入库。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①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系统处理达《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排放要求后经专用烟道高空排放。 ②炼胶车间炼胶、热炼:炼胶产生的颗粒物经设备自带吸尘器处理后与炼胶、热炼出片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通过同一套“干式过滤+等离子+活性炭吸附箱”处理达标后经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 ③抛丸废气: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装置处理达《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经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 ④酸化废气:产生的硫酸雾经碱洗喷淋塔处理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经排气筒(DA003)排放。 ⑤涂刷工序:涂刷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与二甲苯经“干式过滤+等离子+UV光氧+活性炭吸附箱”处理达标后经同一根排气筒(DA003)排放。 ⑥主生产车间硫化与热炼废气:经2套“干式过滤+等离子+UV光氧+活性炭吸附箱”处理达《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经2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4、DA005)排放。 ⑦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恶臭气体(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呈无组织排放,氨与硫化氢排放执行《**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22)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排放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①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系统处理达《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排放要求后经专用烟道高空排放。 ②炼胶车间炼胶、热炼:炼胶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与臭气浓度经脉冲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热炼出片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与臭气浓度经干式过滤+等离子+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各废气处理达标后均经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 ③抛丸废气: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装置处理达《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经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 ④酸化废气:产生的硫酸雾经碱洗喷淋塔处理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经排气筒(DA003)排放。 ⑤涂刷工序:涂刷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甲苯及二甲苯经碱洗喷淋塔处理达标后经同一根排气筒(DA003)排放。 ⑥主生产车间硫化与热炼废气:经2套“干式过滤+等离子+UV光氧+活性炭吸附箱”处理达《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经2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4、DA005)排放。 ⑦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恶臭气体(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呈无组织排放,氨与硫化氢排放执行《**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22)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排放标准。 |
| ①“炼胶产生的颗粒物经设备自带吸尘器处理后与炼胶、热炼出片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与涂刷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二甲苯以及热炼出片产生的颗粒物均通过同一套“干式过滤+等离子+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变更为“炼胶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与臭气浓度经脉冲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热炼出片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与臭气浓度经干式过滤+等离子+活性炭吸附箱处理”。②“人工涂刷废气与炼胶车间的炼胶、热炼废气经过同一套“干式过滤+等离子+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1排放”变更为“人工涂刷废气与酸化废气经同一套碱洗喷淋塔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3排放”; ③涂刷工序废气污染物新增甲苯和臭气浓度,但工艺和原辅材料未变化,根据分析不构成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236 | 0 | 0 | 0 | 0.236 | 0.236 | |
| 1 | 0 | 0 | 0 | 0 | 1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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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4 | 0 | 0 | 0 | 0.4 | 0.4 | / |
| 1 | 化粪池、污水处理站 |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2间接排放限值(除总锌、动植物油外)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表4三级标准(污染物:总锌、动植物油) | 已建设化粪池、污水处理站 | 验收监测期间,废水排放口水质pH最大监测值为7.3无量纲,BOD5最大监测值为5.8mg/L,化学需氧量最大监测值为16mg/L,氨氮最大监测值为0.128mg/L,总磷最大监测值为0.27mg/L,总氮最大监测值为6.93mg/L,石油类低于检出限(<0.06mg/L),动植物油最大监测值为0.15mg/L,总锌最大监测值为0.04mg/L,悬浮物最大监测值为9mg/L。pH、SS、BOD5、COD、NH3-N、总氮、总磷、石油类排放浓度均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2间接排放限值,总锌、动植物油排放浓度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 |
| 1 | 油烟净化系统、脉冲布袋除尘器、“干式过滤+等离子+活性炭吸附箱”、布袋除尘装置、碱洗喷淋塔、“干式过滤+等离子+UV光氧+活性炭吸附箱” |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22) | 厂区已建设有油烟净化系统、脉冲布袋除尘器、“干式过滤+等离子+活性炭吸附箱”、布袋除尘装置、碱洗喷淋塔、“干式过滤+等离子+UV光氧+活性炭吸附箱”,验收阶段部分废气处置措施与环评阶段发生变化,验收阶段涂刷工序污染物种类与环评阶段发生变化,但均未构成重大重动,已落实环评要求。 | (1)有组织废气 ①炼胶、热炼出片废气排放口(DA001):非甲烷总烃最大监测值为2.63mg/m3,颗粒物最大监测值为8.8mg/m3,臭气浓度最大监测值为309无量纲。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监测结果均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 ②抛丸废气排放口(DA002):颗粒物最大监测值为5.8mg/m3,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排放限值。 ③酸化废气排放口(DA003):非甲烷总烃最大监测值为2.29mg/m3,二甲苯和甲苯低于检出限(<0.0015mg/m3),臭气浓度最大监测值为354无量纲,硫酸雾最大监测值为1.7mg/m3。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监测结果均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硫酸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④主生产车间废气排放口(DA004) 非甲烷总烃最大监测值为1.99mg/m3,颗粒物最大监测值为3.6mg/m3,臭气浓度最大监测值为354无量纲。非甲烷总烃与颗粒物监测结果均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 ⑤主生产车间废气排放口(DA005):非甲烷总烃最大监测值为1.85mg/m3,颗粒物最大监测值为4.3mg/m3,臭气浓度最大监测值为354无量纲。非甲烷总烃与颗粒物监测结果均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 ⑥食堂油烟排放口:油烟最大监测值为0.6mg/m3,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型标准。 (2)无组织废气 ①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外4个监测点位中,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最大监测值为1.86mg/m3,总悬浮颗粒物最大监测值为0.435mg/m3,二甲苯低于检出限(<0.0015mg/m3),臭气浓度低于检出限(<10无量纲),硫酸雾最大监测值为0.071mg/m3。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二甲苯监测结果均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排放限值,硫酸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②厂区内厂房外监测点位中,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最大监测值为1.34mg/m3,监测结果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③污水处理站周围4个监测点位中,无组织废气氨最大监测值为0.2mg/m3,硫化氢最大监测值为0.005mg/m3,臭气浓度低于检出限(<10无量纲)。氨与硫化氢监测结果均满足《**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22)表2排放限值,臭气浓度监测结果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排放限值。 |
| 1 | 采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墙体隔声等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采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墙体隔声等措施 | 本项目仅在昼间生产,验收监测期间,N1~N4监测点位中,噪声昼间最大值为56dB(A),监测结果均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
| 1 | 营运期固体废物分为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废金属边角料、废包装袋、橡胶废边角料、集尘器和布袋除尘装置收集的颗粒物;危险废物有废机油、脱脂废液、酸化废液和酸化清洗废水、磷化废液、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系统污泥。生活垃圾、集尘器和布袋除尘装置收集的颗粒物定期由环卫部门运走处理;废金属边角料、废包装袋****回收中心处理;橡胶废边角料收集后外卖给其他厂家做原材料,不外排;废活性炭、废机油、脱脂废液、酸化废液和酸化清洗废水、磷化废液、污水处理系统污泥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 营运期固体废物分为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废金属边角料、废包装袋、橡胶废边角料、集尘器和布袋除尘装置收集的颗粒物;危险废物有废机油、脱脂废液、酸化废液和酸化清洗废水、磷化废液、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系统污泥。生活垃圾、集尘器和布袋除尘装置收集的颗粒物定期由环卫部门运走处理;废金属边角料、废包装袋****回收中心处理;橡胶废边角料收集后外卖给其他厂家做原材料,不外排;废活性炭、废机油、脱脂废液、酸化废液和酸化清洗废水、磷化废液、污水处理系统污泥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公司处理。 |
| 1 | 污水处理站采用1m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cm/s)进行防渗,能够满足防渗要求; 危废暂存间、化学品间采用2 mm厚**度聚乙烯,渗透系数≤10-10cm/s; 脱脂、酸化、磷化水槽为防渗材质。 | 污水处理站采用1m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cm/s)进行防渗,能够满足防渗要求; 危废暂存间、化学品间采用2 mm厚**度聚乙烯,渗透系数≤10-10cm/s; 脱脂、酸化、磷化水槽为防渗材质。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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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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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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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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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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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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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