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秀山湖商业运营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35栋104
被投诉人1:******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市秀山大道999号
被投诉人2:**市****公司
地址:**市**区印**路2009号(印**路与湖东中路交叉口)汇通大厦附楼五楼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2.2.3条中“1、自2021年1月1日(含)以来,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任一成员承建的公园工程施工项目,获得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提供1个得1分。本小项满分1分。2、自2021年1月1日(含)以来,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任一成员承建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项目,获得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提供1个得1分。本小项满分1分”。该条款的设置有利于市政总承包企业与主营园林绿化企业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企业,存在设置不合理的加分项排斥潜在投标人或给特定企业加分的情况。
投诉请求:请求监管部门责令招标人改正,依法取消该“1、自2021年1月1日(含)以来,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任一成员承建的公园工程施工项目,获得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提供1个得1分。本小项满分1分。”条款设置。
(二)查明的事实
根据投诉材料、被投诉人答复及专家论证意见,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设置“公园工程”与“市政公用工程”两类奖项的加分项,是基于本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与特点设置。同时该项目履行了招标文件预公示程序,并允许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凭相应业绩获奖得分,为不同专业类型的投标人提供了公平竞争渠道。投诉人所提该条款“不合理”“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根据,投诉不成立。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