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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713341N | 建设单位法人:陈** |
| 陈**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县 |
| **省**市**县青口镇祥青路37号 |
| ****汽车零配件生产线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71-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670-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 建设地点: | ******县 ******县 |
| 经度:119.341944 纬度: 25.885556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5-22 |
| 榕侯环评〔2025〕2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713341N001W |
| 2025-10-22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00 |
| 3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713341N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国环(福****公司 |
| ****0102MAC3T3J09L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200MA32EP543X | 竣工时间:2025-09-08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12-08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1-07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n/jcb-portal/publicity/publicity_detail?id=39377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汽车零部件及配件400万件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汽车零部件及配件400万件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未硫化的橡胶片—加热硫化—冷却—精裁—接合—修边—钉扣—贴胶—喷涂—烘干—检查、包装 | 实际建设情况:未硫化的橡胶片—加热硫化—冷却—精裁—接合—修边—钉扣—贴胶—喷涂—烘干—检查、包装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二 、在工程建设和投入运行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 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标准更新应按新标准执行):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项目冷却水及喷涂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回用水应设置流量控制装置,并做好台账管理。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排放浓度限值(氨氮排放参照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水质控制限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排放量≤360t/a。 2、加热硫化及喷涂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GB27632-2011《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有组织及表6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需同时执行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附录A表A.1标准限值;加热硫化工序产生的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排放标准值,厂界无组织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的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排放限值。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5、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废气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为: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0199t/a。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司应按照执行。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 实际建设情况:二 、在工程建设和投入运行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 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标准更新应按新标准执行):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项目冷却水及喷涂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回用水应设置流量控制装置,并做好台账管理。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排放浓度限值(氨氮排放参照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水质控制限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排放量≤360t/a。 2、加热硫化及喷涂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GB27632-2011《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有组织及表6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需同时执行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附录A表A.1标准限值;加热硫化工序产生的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排放标准值,厂界无组织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的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排放限值。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5、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废气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为: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0199t/a。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司应按照执行。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三、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应当重新审核。 五、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试生产前应按规定办理排污手续,建成后应当依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我局委托**市******执法大队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 实际建设情况:三、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应当重新审核。 五、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试生产前应按规定办理排污手续,建成后应当依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我局委托**市******执法大队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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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0199 | 0 | 0 | 0 | 0.02 | 0.02 | / |
| 1 | 生活污水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限值) | 项目的排水方式采用“清污分流、雨污分流”设计,项目冷却水及喷涂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送往******公司(闽****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 验收检测期间,项目生活污水总排放口出口处:pH范围值为6.5~6.6,化学需氧量平均值410~431mg/L,五日生化需氧量140~145mg/L,悬浮物31~32mg/L,氨氮11.5~12.5mg/L,上述污染物指标的监测结果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限值),即COD≤500mg/L、BOD5≤300mg/L、SS≤400mg/L、氨氮≤45mg/L。 |
| 1 | 废气治理设施TA001、TA002 |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 | 硫化生产线的加热硫化废气(包括胶料硫化、接合废气)经收集后通过1套“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后引至1根25m高排气筒排放(DA001);喷涂烘干线中喷涂有机废气经水帘台捕集后与烘干有机废气统一通过1套“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处理后引至1根25m高排气筒排放(DA002)。 | 有组织废气排放达标情况说明:验收监测期间,DA001有组织废气排放出口处的非甲烷总烃监测浓度范围值为1.10~1.16mg/m3,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5的排放限值(即非甲烷总烃≤10mg/m3);H2S排放速率监测范围为7.35×10-5~8.13×10-5kg/h,臭气浓度监测最大值为416(无量纲),均可以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规定限值(即H2S≤0.90kg/h、臭气浓度≤6000(无量纲))。②验收监测期间,DA002有组织废气排放出口处的非甲烷总烃监测浓度范围值为1.31~1.52mg/m3,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中标准限值(即非甲烷总烃≤100mg/m3)。 |
| 1 | 隔声减振降噪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昼间≤65dB) | 隔声减振降噪措施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昼间的厂界噪声60.00~64.30dB(A),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昼间≤65dB)。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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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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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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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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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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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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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