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5********135025C | 建设单位法人:邹荣 |
| 荣兵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市**区姚家坝下马场 |
| 年加工120万头生猪冷鲜肉技术改造第一期工程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18-屠宰及肉类加工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1351-C1351-牲畜屠宰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姚家坝下马场 |
| 经度:105.921 纬度: 26.223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0-03-06 |
| 安环审〔2010〕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4-03-21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3000 |
| 69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5********135025C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5********135025C | 验收监测单位:**元烁****公司 |
| ****2301MADM702P6R | 竣工时间:2025-07-09 |
| 2025-07-10 | 调试结束时间:2025-12-01 |
| 2026-01-0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2-03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 |
| 技术改造 | 实际建设情况:技术改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分为三期进行建设,第一期工程总投资4000万元,年加工生猪40万头;二期工程增加产量达到年加工生猪80万头,三期工程最终达到年加工生猪120万头。 | 实际建设情况:30万头 |
| 市场经济原因,生产规模下降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生猪屠宰加工项目主要包括检疫、临时圈养、猪体清洗、电麻、分割加工、复检等工序。 企业将购进的原料生猪在待宰间中临时圈养。待宰间的污染物产生主要环节在于地坪冲洗废水、临时饲养猪圈中猪粪的产生以及猪叫声。清理圈养间时,应先将猪粪用铲子铲出,再用水冲洗地表,最后应喷洒消毒液,以免细菌滋生,给下一批活猪带来病害,猪粪经过沼气池处理后由农民运走作为肥料。 生猪屠宰加工的主要工艺过程包括以下几个工艺段:首先待宰生猪经过动物检疫,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不能进入生产,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检疫合格的生猪通过淋浴、电麻后,进行刺杀放血,猪体经过清洗、拔毛、去头、蹄、尾后,进行体表检验,剖腹取出内脏心、胃、肠等、胴体检验、锯半,冲淋后复检成为产品。 生猪屠宰加工工艺中,污染物产生的主要环节在于,生猪冲洗产生的废水,刺杀放血产生的猪血和血污废水,猪体加工产生的副尾和内脏心、胃、肠等),屠宰分割车间产生的废弃碎肉渣和猪粪及肠胃内容物。 分割出来的猪骨作为副产品出售。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分割车间内部区域温度不得超过15℃。 | 实际建设情况:(1)宰前检疫:在生猪进入屠宰车间之前,在暂存区由官方兽医或检疫人员进行活体健康检查。 (2)生猪代购收宰:****养殖场或农户处收购生猪,并运输至屠宰厂的整个过程。 (3)沐浴、电击致晕、刺杀放血:生猪进入车间**行淋浴,清除体表污物,使用电击设备使生猪瞬间失去知觉,处于昏迷状态,将致晕后的猪悬挂,切断颈部主要血管放血。 (4)头部检验:检查头部淋巴结等,筛查猪炭疽等疾病。 (5)预清洗:对放血后的猪体进行初步冲洗,去除表面血污。 (6)蒸汽或烫池烫毛、褪毛:将猪体浸入高温热水池或蒸汽隧道,使毛孔扩张,便于后续机械或人工刮除猪毛。 (7)编号、吊挂、干燥、燎毛:对胴体编号(追溯),吊挂沥水,用火焰或热风燎去残毛并干燥表面。 (8)雕圈:环绕肛门划开一圈,使直肠末端结扎并与周围组织分离,防止开膛时粪便污染胴体。 (9)开膛:沿腹部中线剖开胸腔和腹腔。 (10)去内脏:将心、肝、肺、胃、肠等红、白内脏分别取出,并分离。 (11)劈半:沿脊柱中线用电锯或带锯将胴体劈成两半。 (12)体表肠系膜检验,寄生虫、内脏、胴体检查:对褪毛后的胴体体表进行全面检查,兽医对取出后的内脏、胴体进行同步检验,筛查寄生虫、病变、传染病等。 (13)复检盖章:对检验合格的胴体加盖检疫合格验讫印章。 (14)去头、蹄、尾:将头、蹄、尾从胴体上分割下来,作为副产品进行售卖或加工。 (15)修整、分级称重:修除胴体上的伤痕、淤血、残毛等,并按重量、肥瘦等级进行分级。 (16)无害化处理:对检验出的病死猪及不可食用废弃物、检验检疫不合格猪肉暂存于无害化暂存间,全部委托**市****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 (17)胴体清洗:用高压温水冲洗劈半后的胴体,去除血污、骨屑等。 (18)二段冷却:将胴体送入预冷间(0-4°C)快速降温,抑制微生物生长,完成排酸过程,提升肉品品质。 (19)冷分割、包装:在低温环境下将胴体分割成不同部位的肉块,并进行真空或气调包装。 (20)金属探测:对包装后的产品进行金属异物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21)储存运输:产品进入冷库储存或装入冷藏车运输。 |
| 本项目主要进行生猪屠宰、分割肉及副产品加工,本次验收范围为待宰间、屠宰车间、检验检疫、污水预处理间、污水处理站、综合办公室、危废暂存间及事故池等附属设施。 分割车间暂未建设,冷库未投入使用,分割车间、冷库建设内容及生产工序不纳入本次验收范围。 本阶段验收生猪屠宰完成产品仅为猪胴体,猪胴体清洗完成后进行售卖,不进入下一道工序。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少量生活污水、基坑废水可采用集中收集,经沉淀后回用于混凝土养护、道路洒水降尘。 采取避免大量的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避开噪声敏感时间,减少夜间施工量,在施工中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维修养护,运输车辆进入现场减速,并减少鸣笛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要求》(GB12523-90)标准。 本项目施工期间生活垃圾集中****填埋场处置,拆除建筑物、基础开挖、土地平整产生的土石方全部用于厂内地势低洼处回填。 减少对周围植被破坏面积,施工区开挖后及时种植植被;平场后及时修好排水沟和挡墙,空地要整治绿化。 项目产生待宰间的冲洗废水、屠宰废水、设备冲洗废水、地坪冲洗废水以及生活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一级标准后外排。 锅炉产生的锅炉烟气经脱硫除尘器处理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二类区Ⅱ时段标准。 焚化炉烟气废气经净化装置处理后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加强对待宰间管理,地面勤打扫冲洗,保持场区及车间清洁,车间加强通风、抽风除臭,污水处理站的污泥及时清运,种植绿化林带,减少异味的扩散。 运营期间禁用抽打方式赶猪,在待宰区周围修筑绿化林隔离带,锅炉风机噪声采用消声器,并且对风机进行减振处理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建设沼气池,屠宰加工及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碎肉渣、猪粪及肠胃内容物经沼气池处理后用作农肥;鬃毛外售进行综合利用;炉渣和脱****砖厂作原料使用;焚烧残渣、****处理站产生污泥集中****填埋场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废水沉淀后回用于混凝土养护、道路洒水降尘。 项目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循管理制度,夜间不施工,最大程度降低噪声。 项目施工过程中生活垃圾收集于生活垃圾桶中,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建筑垃圾统一堆存,集中回填。 项目施工过程中严格划定施工范围,减少对周围植被的破坏,施工结束以后种植植被,恢复生态环境,修缮好排水沟及挡墙。 项目废水由厂区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厂区设置有污****处理站。****处理站设计规模1800m3/d,采用“预处理+一次气浮机+兼氧接触氧化物+三相生物流化床+沉淀+二次气浮机”工艺,出水水质满足《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一级标准排入大路边小河。验收监测期间,废水监测指标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动植物油、粪大肠菌群浓度满足《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畜类屠宰加工一级标准)。 燃煤锅炉改为电供热系统。 焚烧炉停用,病死猪焚烧处****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 已落实,采取恶臭气体防治措施。验收监测期间,无组织废气氨气、硫化氢浓度满足《**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2/864-2022)中表 2 标准限值,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 1 标准限值。 锅炉取消建设,运营期采用电麻式,厂区内种植了植被,采取了隔声降噪措施。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限值。 取消沼气池建设。屠宰加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碎肉渣、猪粪及肠胃内容物委托**鸿能****公司处理。 猪毛晒干后由周边农户拉走。 病死动物尸体暂存于无害化暂存间,全部委托**市****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 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系统运营单位为****运营,运营单位已委托**绿色****公司进行污泥处置。 污水处理站在线监测系统运营单位为**国环****公司,运营单位已委托******公司进行危险废物处置。 |
| 进一步符合屠宰及环保要求,燃煤锅炉改为电供热系统、焚烧炉停用,病死猪焚烧处****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加强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管理,将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项目建成后向我局提出试生产申请,经批复后方可投入试生产,试生产三个月内向我局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营运。 | 实际建设情况:2015年9月25日因业主申请,先对年加工4万头生猪冷鲜肉进行验收,待项目生产负荷增大后再对污染防护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测、验收,一期工程于2015年9****环保局竣工环保验收(安环验〔2015〕20号)。 本次30万头规模,正在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110 | 0 | 0 | 0 | 110 | 11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1 | 预处理+一次气浮机+兼氧接触氧化物+三相生物流化床+沉淀+二次气浮机 |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一级标准 | 预处理+一次气浮机+兼氧接触氧化物+三相生物流化床+沉淀+二次气浮机 | 验收监测期间,废水监测指标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动植物油、粪大肠菌群浓度满足《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畜类屠宰加工一级标准)。 |
| 1 | (1)加强待宰间(包含暂养区和待宰间)管理,定期清扫、冲洗地面; (2)屠宰车间加强通风、抽风除臭,定期清扫、冲洗地面,保持车间清洁; (3****处理站污水处理系统运营单位为****,运营单位已委托**绿色****公司进行污泥处置; (4)厂区内种植树木,形成绿化带,减少恶臭气体影响。 | 无组织废气氨、硫化氢执行《**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22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 | (1)加强待宰间(包含暂养区和待宰间)管理,定期清扫、冲洗地面; (2)屠宰车间加强通风、抽风除臭,定期清扫、冲洗地面,保持车间清洁; (3****处理站污水处理系统运营单位为****,运营单位已委托**绿色****公司进行污泥处置; (4)厂区内种植树木,形成绿化带,减少恶臭气体影响。 | 验收监测期间,无组织废气氨气、硫化氢浓度满足《**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2/864-2022)中表 2 标准限值,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 1 标准限值。 |
| 1 | (1)严格执行电麻屠宰制度,禁止使用抽打方式赶猪; (2)加强屠宰车间密闭性,增加隔音作用; (3)选取低噪声设备; (4)厂区内种植树木,形成绿化带,起到降噪效果; (5****车行驶路线,控制车速,厂区内禁鸣。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1)严格执行电麻屠宰制度,禁止使用抽打方式赶猪; (2)加强屠宰车间密闭性,增加隔音作用; (3)选取低噪声设备; (4)厂区内种植树木,形成绿化带,起到降噪效果; (5****车行驶路线,控制车速,厂区内禁鸣。 |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限值。 |
| 1 | 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 (1)猪毛,晒干后由周边农户拉走; (2)屠宰加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碎肉渣、猪粪及肠胃内容物委托**鸿能****公司处理; (3)病死动物尸体暂存于无害化暂存间,全部委托**市****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 (4****处理站污水处理系统运营单位为****运营,运营单位已委托**绿色****公司进行污泥处置; (5****处理站在线监测系统运营单位为**国环****公司,运营单位已委托******公司进行危险废物处置。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