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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凉山旅游投资大会展览设备租赁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 址:**省**市**县**镇**村3组1号
法定代表人:廖东
被投诉人:凉****传媒中心
地址:**市航天大道一段377号
代理机构:****
地址:**市**街道胜利南路54号天喜﹒中芯城1栋10层18号
成交供应商:****
地址:****区**路二段70号**传媒大厦11楼B区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公司因采购人凉****传媒中心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凉山旅游投资大会展览设备租赁项目(项目编号:****)作出质疑答复,于2025年12月13****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5日收到。2025年12月22日,本机关向投诉人邮寄《****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凉财采函〔2025〕259号),2025年12月31日收到投诉人补正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采购人对质疑不予答复。
投诉事项2:采购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设置特定技术参数,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成立,成立的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2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2,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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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