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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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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向雪平废铅酸电池处置加工点
经营者:向雪平
身份证件号码:****02197******213
地址:**省**市**县公坪镇桐树溪村(原****公司)
我局于2026年1月23日对你经营的位于芷江县公坪镇桐树溪村的废铅酸电池处置加工点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发现你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租赁****公司加工区厂房擅自进行废铅酸电池收集、处置并冶炼铅锭,现场检查时该废铅酸电池处置加工点已完成部分废铅酸电池拆解,冶炼熔炉处于停炉状态,有热气排出,铅熔浆出口未见铅浆排出,但铅锭模具内有未冷却的铅块。厂区内堆积废铅酸电池31.31吨,铅锭18个(42.44吨)、废铅酸电池废渣3.99吨、生产废水12.86吨(拆解废铅酸电池产生);主要生产设施有废铅酸电池拆解机2台、冶炼熔炉1台、冷凝塔1座、布袋除尘设备1套、脱硫塔1座;生产区堆放有废铅酸电池塑料外壳48.41吨;布袋除尘设备旁有部分未冷却的烟尘渣。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作出时间:2026年1月23日;作出单位:****;证明内容:****芷江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23日对你经营的废铅酸电池处置加工点开展现场检查,你确认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租赁****公司加工区厂房擅自进行废铅酸电池收集、处置并冶炼铅锭的违法事实。
2.证据名称:经营者向雪平《调查询问笔录》(第一次询问)壹份;作出时间:2026年1月23日;作出单位:****;证明内容:****芷江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23日对你经营的废铅酸电池处置加工点开展现场检查,你确认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租赁****公司加工区厂房擅自进行废铅酸电池收集、处置并冶炼铅锭的违法事实。
3.证据名称:****公司厂长曹国勇《调查询问笔录》(第一次询问)壹份;作出时间:2026年1月23日;作出单位:****;证明内容:曹国勇租赁****公司加工区厂房给你用于废铅酸电池收集、处置并冶炼铅锭的事实。
4.证据名称:****芷江分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废铅酸电池处置加工点现场检查全过程执法记录光盘资料壹份;作出时间:2026年1月23日;作出单位:****;证明内容:****芷江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23日对你经营的废铅酸电池处置加工点工艺流程、产污环节、废铅酸电池收集、处置并冶炼铅锭等违法事实过程,你全程参与并确认违法事实。
5.证据名称:经营者向雪平身份证复印件壹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23日;提供人:向雪平;证明内容:证明向雪平废铅酸电池处置加工点经营者基本身份信息。
6.证据名称:向雪平废旧铅酸电池加工处置点过磅单,废旧电瓶2张共31310公斤,电瓶废渣1张3990公斤,铅块2张19650公斤,带模具铅块1张22790公斤,废水1张12860公斤,废电瓶壳7张48410公斤;提取时间:2026年1月25日;提供单位:******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向雪平废铅酸电池处置加工点查封(扣押)的具体物品数量和重量。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经营的废铅酸电池处置加工点废铅酸电池31.31吨,铅锭18个(42.44吨)、废铅酸电池废渣3.99吨、生产废水12.86吨(拆解废铅酸电池产生)、废铅酸电池塑料外壳48.41吨、废铅酸电池拆解机2台、冶炼熔炉1台、冷凝塔1座、布袋除尘设备1套、脱硫塔1座予以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为30日,时间从2026年1月25日起至2026年2月23日止。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期限的,我局将另行书面告知。
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地点:废铅酸电池31.31吨,铅锭18个(42.44吨)、废铅酸电池废渣3.99吨、生产废水12.86吨(拆解废铅酸电池产生)、废铅酸电池塑料外壳48.41吨查封(扣押)在******公司仓库内,废铅酸电池拆解机2台、冶炼熔炉1台、冷凝塔1座、布袋除尘设备1套、脱硫塔1座就地查封在****公司厂区内。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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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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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查封/扣押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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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2026〕01号
当事人名称:向雪平废铅酸电池处置加工点
经营者:向雪平
身份证件号码:****02197******213
地址:**省**市**县公坪镇桐树溪村(原****公司)
我局于2026年1月25日向你依法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对你经营的废铅酸电池处置加工点的涉案相关设施、设备、物品进行了查封(扣押)。
因你经营的废铅酸电池处置加工点废水收集池底泥刚清理收集到位,布袋除尘设备旁的烟尘渣(烟道灰)冷却后刚完成收集,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我局决定补充查封(扣押)如下涉案物品。
补充查封(扣押)涉案物品清单:烟尘渣(烟道灰)6760公斤、收集池含水底泥260公斤。
补充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6年1月28日起至2026年2月26日止。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期限的,我局将另行书面告知。
查封(扣押)设施、物品存放地点:烟尘渣(烟道灰)6760公斤、收集池含水底泥260公斤查封(扣押)在******公司仓库内,对向雪平废铅酸电池处置加工点厂房左右大门进行了查封。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扣押)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扣押)的设施、物品。
本决定与原《****查封/扣押决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查封(扣押)设施、设备、物品与本次补充查封(扣押)的设施、物品合并执行。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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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