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中心城区JZ-CB03单元详规L02地块(城北学校)

审批
江西-吉安-吉州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05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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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JZ-CB03单元详规L02****学校)
发布单位:**** 开始公示时间:2026-02-05 12:31
项目名称 ****中心**JZ-CB03单元详规L02****学校)
公示单位 ****
地块基本信息 公示类别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二阶段(初步调查) 现状用地类型 一类用地
公示时长 30天 公示时间 2026-02-05 12:31 至 2026-03-07 12:31
行政区划 **省-**市-**区 地块面积(m2) 91774.00
工业活动历史 / 活动历史
地块规划用途 中小学用地 地块详细地址 **省**市**区北门街道
经度 115.033520 纬度 27.158620
报告编制信息 调查起止时间 2025-12-04 至 2026-01-30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单位联系人 刘树椿 单位联系电话 187****4373
样品检测单位
****
**省粤****公司
**市粤****公司
钻探单位名称
******公司
土壤是否超标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地下水是否超标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公示授权信息 信息反馈联系人 刘树椿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187****4373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企业 土地使用权人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郑建军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139****3828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省**市**区汶溪路西、虎溪**江铃汽车4s店101室
报告主要结论

****中心**JZ-CB03单元详规L02****学校)位于**市**区北门街道,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5.03352°,北纬27.15862°,地块面积为91774m2。该地块北侧和东侧现状为空地及居民住宅,西侧为金螺大道,南侧为空地,地块现状为低矮山丘,局部挖填,场地普遍未平整,为原始地形地貌,场地起伏一般,场地内局部存在植被,地块内****造船厂,****小学用地,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

地块内****造船厂,北部为居民住宅,东部、西部为农林用地,2022年,****船厂建筑物全部拆除,此后至今地块一直处于闲置状态。

调查地块现状主要为城镇住宅用地、****基地、农村道路、旱地、乔木林地、坑塘水面,地块现状为低矮山丘,地块内地形起伏较小,总体北高南低,地块有少量建筑物,地面堆放着部分建筑用砂石、局部植被覆盖,地块南侧有堆土(渣),主要来源于地块南侧道路开挖建设。场地未用作它用,现拟进行开发建设。调查地块内未发现外来工业污染物堆埋,未出现土壤散发难闻气味、变色等异常情况,未发现排污管线、沟渠,未发现各类槽罐,场地内无堆积危险废弃物,现场未发现明显污染痕迹。现场未发现明显污染痕迹。

经过第一阶段调查,地块内****造船厂,本地块拟准备开发利用,历史上无任何工业生产活动,其主要污染来源在地块周边企业。通过对该地块和周边企业生产工艺、生产历史、污染物的排放和处理方式等相关资料分析,初步确认地块该部分区域土壤存在疑似污染的可能性,地块内部潜在的污染途径为周边企业污染物可能通过地下水的迁移、大气沉降对调查地块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影响。根据《**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拟变更的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废处置场和工业集聚区关停、搬迁的;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发现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评审。

经过第一阶段调查,本地块拟准备开发利用,历史上无任何工业生产活动,其主要污染来源在地块周边企业。通过对该地块和周边企业生产工艺、生产历史、污染物的排放和处理方式等相关资料分析,初步确认地块该部分区域土壤存在疑似污染的可能性,地块内部潜在的污染途径为周边企业污染物可能通过地下水的迁移、大气沉降对调查地块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影响。可能影响本次调查场地的潜在污染物为:pH、石油烃、苯、甲苯、二甲苯、硫酸盐、铝、镉、铅、铬、铜、锌、镍、汞、砷、二氯乙烯、二氯甲烷、二氯乙烷、氯仿、四氯化碳、二氯丙烷、三氯乙烯、三氯乙烷、四氯乙烯、四氯乙烷、二溴氯甲烷、溴仿、三氯丙烷、六氯丁二烯、六氯乙烷、二噁英。污染因子包含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规定的45项基本项中外还包括石油烃、镍、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2-二氯丙烷、三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四氯乙烯、四氯乙烷。通过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无法确认此次调查场地是否受到污染物的影响,需要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调查单位完成了本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根据现有掌握的现有资料和场地踏勘的情况,结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生态环境部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公告2017年第72号),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确定初步调查采用系统布点法及专业判断法的方法布点,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在地块内布置10个土壤监测点位,场地外布设 9个土壤对照点,共 58个土壤样品(未包含平行样);地块地下水环境监测在地块内设有3口地下水监测井,在地块外地下水上游布设 1 口地下水对照监测井,共采集 4个地下水样品。分析结论如下:

(1)本次调查地块内土壤和底泥样品必测污染物45 项及特征因子(pH值、石油烃(C10-C40)、二溴氯甲烷、溴仿、六氯丁二烯、六氯乙烷、多氯联苯、氟化物、二噁英)检测结果均未超过**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以上检测结果表明该地块内的土壤受地块内和周边潜在污染源生产活动影响较小。

(2)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必测污染物 35 项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必测污染物 35 项及其他特征因子(石油烃、镍、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2-二氯丙烷、三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四氯乙烯、四氯乙烷),检测结果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 Ⅲ类标准限值要求。以上检测结果表明该地块内的地下水受地块内和周边潜在污染源生产活动影响较小。

综上分析,本次地块调查土壤样品、地下水和底泥样品中各污染物含量均未超过相应筛选标准,调查场地未受到污染物的影响,因此该地块无需进行下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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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