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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2-05
2026年1月29日-2月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变更说明)审批决定
| 序号 | 审批文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 1 | 株环评〔2026〕5号 | **** | 新一代16万台高性能特种传动器项目 |
| 2 | 株环评〔2026〕6号 | ****公司 | 年产30万m2汽车零部件、散热器建设项目 |
| 3 | 株环评〔2026〕7号 | 株****公司 | 复式碳化物生产线建设项目 |
| 4 | 株环评〔2026〕8号 | **县****公司 | ****中心一期建设项目 |
| 5 | 株环评辐表〔2026〕1号 | 国****公司****公司 | ******区**山110****电站1号、2号主变改造工程 |
| 6 | 株环评辐表〔2026〕2号 | 国****公司****公司 | ****坚固110kV变电站2号主变扩建工程 |
| 7 | 株环评辐表〔2026〕3号 | 国****公司****公司 | ********塘110kV变电站1号主变扩建工程 |
本公示自2026年2月5日至2026年2月13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国行政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